經濟觀察網 記者 于華鵬 繼日前對《輸配電成本監管辦法》的試行征求意見后,電監會昨天(11月30日)又對《電能交易基本規則》草案征求意見,這一系列組合拳被認為是輸配電改革向前邁進的又一信號。
輸配電環節的改革一直是整個電力改革的難點。要實現電力改革的推進,就必須完善輸配電價和成本形成。而上述兩個征求意見針對輸配電進行了“外圍”約束。
目前,輸配電價由國家調控形成,而輸配電成本卻與之脫鉤,由電網企業本身核定。按照現行的《輸配電成本核算辦法》,應在“輸配電成本”的二級科目下設置材料費、工資、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其他費用等三級科目。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監管機制,目前成本的核算上報多停留在一級科目,而且輸配電成本的“其他費用”一項也難以言清。
《輸配電成本監管辦法》則從監管側給予相關約束。根據征求意見稿,電力監管機構將對電網企業輸配電成本核算行為實施監管,同時要求電網企業建立成本核算制度,正確設置成本核算對象、成本項目和會計項目,準確計量、歸集、分配輸配電成本數據,定期向電力監管機構報送輸配電成本報表及說明。
不僅如此,作為對電力改革特別是輸配電價改革的摸索,我國2004年開始逐步啟動推出直購電試點,由電力用戶直接向發電企業購電,簡化輸配電環節。但以2009年為例,有12個省份正式上報直購電試點方案,最終只有2個省正式獲批實施。
究其原因,為輸配電價沒有相應的地方標準。根據2009年下發的《關于完善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直購電的輸配電價按電網企業平均輸配電價扣減電壓等級差價后的標準執行,輸配電價標準與損耗率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也就是說,輸配電價由地方進行計算,然而計算的基礎數據來源于當地的電網企業,所以該價格也一度被指偏高。
根據最新征求意見的《電能交易基本規則》,則對此進行正式約定。交易過程中電網企業收取的輸配電費用應按國家核定的標準執行;未經國家核定的,由電網企業和相關交易主體協商確定,報電力監管機構備案后執行。與此同時,合同應明確交易時段、電量、電價、輸電價格、交易對象等內容。
這份《規則》主要針對跨省區電能交易、大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和發電權交易等進行了規定,確定以市場需求為導向,通過自主協商或集中競爭等方式進行電能買賣的原則。
但電力專家認為,兩份征求意見稿在輸配電價的針對性上有所突破,但就具體而言還遠遠不夠,如對于輸配電的陳本核算內容和科目,輸配電在電力交易中定價的計算方式,如何就其真實性進行確認等都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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