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部人社部:組織公款出國游將被降級或撤職
經濟觀察網 記者 韋承武 據人民網報道,為規范因公出國(境)管理秩序,明確相關政策界限,依法懲處用公款出國(境)旅游及相關違紀行為,2010年8月12日,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了《用公款出國(境)旅游及相關違紀行為處分規定》(以下簡稱《處分規定》)。
《處分規定》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監察對象范圍,將適用范圍確定為三類人員,包括行政機關公務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
《處分規定》明確界定了“用公款出國(境)旅游行為”,即“用公款出國(境)旅游行為,是指無出國(境)公務,組織或者參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到國(境)外進行參觀、游覽等活動的行為;其中包括無實質性公務,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參加會議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行為?!?/P>
同時,《處分規定》針對用公款出國(境)旅游行為以及與之密切相關的違反因公出國(境)審核審批管理規定、組織以營利為目的的雙跨團組用公款出國(境)等行為,共規定了十二種具體違紀行為,并明確了相應的處分種類和檔次,為制止公款出國(境)旅游專項治理工作深入開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由于組織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行為,較之參加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行為,其危害更大,影響更為惡劣,應當依紀從重處分。因此,《處分規定》對這種行為作出規定,組織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為挽回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給國有財產造成的損失,《處分規定》同時規定,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應當責令其退賠用公款支付的各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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