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審計署對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貿促會)2009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了審計,重點審計了會本級和所屬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法律事務部(以下分別簡稱貿仲委、法律部),并對有關事項進行了延伸審計。
一、基本情況
貿促會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會本級和3個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組成。財政部批復貿促會2009年度的部門預算支出為39 317.16萬元(指財政性資金預算,下同),其中財政撥款21 300.97萬元;貿促會決算(草案)反映的當年預算執行數為31 751.88萬元;其部門預算與執行結果的差異總額為7565.28萬元,差異的具體情況及產生原因見附表1。
本次審計貿促會本級及所屬單位2009年度預算支出共計 31 817.16萬元,占部門預算支出總額的80.92%。審計查出當年預算執行中不符合財經制度規定的問題金額4620.88萬元,占審計預算資金額的14.52%,查出賬務記錄等不規范問題金額3877.74萬元,其他財政收支方面的問題金額6790.41萬元。上述問題對貿促會2009年度預算執行結果的具體影響見附表2。
審計結果表明,貿促會2009年度預算收支基本符合國家有關預算和財經法規規定,會計處理基本符合會計法、相關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能夠認真做好本部門預算編報的組織工作,進一步加強了預算和財務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了有關制度,認真整改了以前年度審計發現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未經批準對外出租部分公房,租金收入227.40萬元由所屬單位使用。
2009年,貿促會未經財政部批準,將部分公房交由所屬機關服務中心和房屋自管服務社對外出租,租金收入227.40萬元用于這兩家單位的日常開支。
(二)擴大范圍支出230.34萬元。
2009年,貿促會用預算資金為所屬非預算單位中國國際商會繳納國際商會會費折合人民幣161.42萬元;支付非財政補貼出國展覽會項目經費38.47萬元;在項目經費中列支30.45萬元,用于其他項目支出。
(三)按規定,所屬貿仲委執收的仲裁收費屬于應上繳國庫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但貿促會未按規定將2009年仲裁收費4429.01萬元上繳國庫,而是直接上繳了中央財政專戶。
(四)所屬單位使用虛假發票報賬83.85萬元。
2005年至2009年,所屬4個單位使用虛假發票報賬套取資金83.35萬元,主要用于發放獎金、購買購物卡等。
(五)部分資金和投資的核算和管理不夠規范。
1.貿促會將2003年以前收到的房屋修繕費等專項資金975.31萬元,交由所屬房屋自管服務社管理和使用,未按規定納入會本級賬戶核算管理。
2.所屬貿仲委將其2008年和2009年收回的385萬元權益類資金,未按規定作為事業基金,而是放在往來科目核算;將其未經批準出資210萬元成立的3家分會的投資情況也放在往來科目核算,未納入決算報表。
3.所屬法律部未按規定將2004年至2007年的項目結余資金4617.72萬元,轉入凈結余,并納入預算統籌安排使用;其2000年接收的部分對外投資及其分紅也一直未納入法定賬簿內核算。
4.2009年7月,所屬中國國際商會未將品牌服務費收入15萬元納入法定賬簿內核算,而是匯給其所屬環球商務國際旅行社。
5.所屬專利商標事務所未經批準于1998年在香港合資設立的公司,一直未納入該所合并報表反映;該所未經財政部批準,2009年分3次借款給貿仲委2600萬元,用于彌補其預算經費缺口。
6.所屬機關服務中心及房屋自管服務社未報財政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于2004年1月共出資5000萬元設立公司。
三、審計處理情況和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依法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未經批準對外出租部分公房的問題,要求向財政部備案;對擴大范圍支出的問題,要求追回資金,并調整賬目;對仲裁收費未繳入國庫的問題,要求繳入國庫并調整賬目;對所屬單位使用虛假發票報賬的問題,要求責令相關單位加強財務報賬審核管理;對將專項資金交由所屬單位管理使用的問題,要求將資金余款收回會本級核算管理,并調整賬目;對所屬單位的對外投資及分紅等未按規定處理的問題,要求調整賬目,全面反映對外投資和分紅情況。對其他問題,要求貿促會責成有關單位收回借款、補辦手續,對款項進行清理。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貿促會應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強化資金使用、發票報賬和非稅收入等管理,并加大對所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監管力度。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貿促會在審計前開展了自查。對這次審計發現的問題,貿促會高度重視,積極采取措施整改。對擴大范圍支出的問題,已將用于非財政補貼出國展覽項目的38.47萬元,作了調賬處理。其他問題正在進一步整改中。
- 貿促會副會長張偉談輪胎特保案 200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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