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金融機構補貼資金標準確定
經濟觀察網 記者 何曉鶴 財政部昨日印發了《中央財政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通知,通知要求, 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工作遵循政府扶持、商業運作、風險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則。此外,通知明確中央財政對當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的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當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年末存貸比高于50%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村鎮銀行,按其當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中央財政對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按其當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不重復享受補貼。
通知規定,補貼資金于下一年度撥付,納入金融機構收入核算。金融機構應當于下一年度2月20日前,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補貼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補貼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應當反映當年貸款發放額、當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幅、申請補貼資金金額、村鎮銀行年末存貸比等數據,并對自身是否達到銀監會監管要求等情況進行說明。不符合補貼條件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貸款情況表,包括當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幅情況,作為今后財政部門審核撥付補貼資金的依據。
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金融機構的補貼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應當反映本機構在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各網點的當年貸款發放額、當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幅、申請補貼資金金額等數據,并附銀行業監管部門對該機構在當地設立網點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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