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規定干部引咎辭職兩年內不得提拔
經濟觀察網 記者 張然 中共中央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責任追究辦法》),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敦熑巫肪哭k法》中規定,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
通知提出,為健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機制,切實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的監督,中央組織部還制定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這3個試行辦法與《責任追究辦法》配套銜接,共同構成事前要報告、事后要評議、離任要檢查、違規失責要追究的干部選拔任用監督體系。
《責任追究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文件同時寫到,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的黨政領導干部,應當綜合考慮其一貫表現、資歷、特長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并同時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影響期滿后擬重新任用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征得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就在一周之前,國務院于3月23日剛剛召開了第三次廉政工作會議。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會上強調,要加強制度建設,強化對行政權力運行的監督和制約,推動反腐倡廉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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