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明確股權激勵個稅征收方式
經濟觀察網 記者 張然 據新華網報道,國家稅務總局于9月2日公布通知,明確了股票增值權和限制性股票兩種股權激勵形式的個稅征收方式、額度及相關計算方法。
根據通知,個人因任職、受雇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內機構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
股票增值權被授權人獲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據授權日與行權日股票差價乘以被授權股數,直接向被授權人支付的現金。上市公司應于向股票增值權被授權人兌現時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
通知指出,上市公司實施限制性股票計劃時,應以被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境外為證券登記托管機構),進行股票登記日期的股票市價(指當日收盤價)和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指當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減去被激勵對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數所對應的、為獲取限制性股票實際支付資金數額,其差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此外,據中國證券報報道,通知中規定的所有涉及股權激勵個稅的政策,僅適用于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控股企業的員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業股份比例最低為30%。
集團公司、非上市公司員工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得;公司上市之前設立股權激勵計劃,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得;未報備有關資料的股權激勵所得均不得采取上述規定,而是直接計入個人當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在2005年和2006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下發了《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對股票期權的個稅問題做了規定。
2009年1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是針對股票增值權和限制性股票的個稅問題,但僅指出要比照上述兩個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而此次最新通知是針對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個稅征收方法的具體規定。
附:
1、被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示例:
如果甲公司股票登記日期的股票市價為30元,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為60元,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為4000份,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為2萬元,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500份,那么,則被激勵對象應納稅所得額為2萬元。
具體算式為(30+60)÷2×4000-20000×(4000÷500)=20000元
2、關鍵詞注:
股票增值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員工在未來一定時期和約定條件下,獲得規定數量的股票價格上升所帶來收益的權利。被授權人在約定條件下行權,上市公司按照行權日與授權日二級市場股票差價乘以授權股票數量,發放給被授權人現金。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權激勵計劃約定的條件,授予公司員工一定數量本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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