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刪除養路費
經濟觀察網 記者 盛超 中新網消息 交通運輸部部長部長李盛霖日前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8號令,公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公路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刪除“公路養路費”。
修改后的實施條例規定,各項公路規費征收標準和管理辦法,由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主管部門可制定實施細則,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實施條例指出,收取的車輛通行費,除用于收費公路或者橋梁、隧道的養護及收費人員、設施等正常開支外,只能用于償還貸款和需要償還的集資。對收取的過渡費的使用,除以渡養渡的必要支出外,主要用作改渡為橋的建設資金。
實施條例強調,各級公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通行費、過渡費,以及其他規費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領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平調、挪用、濫用、截留、擠占公路規費。
對超出國家規定使用范圍,挪用公路規費于其它建設和開支的,銀行有權拒付,審計、財政部門有權追查、索賠,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公路管理人員受本單位或者上級單位負責人指使、縱容而違反《條例》和《細則》規定的,除追究其本人責任外,并應當追究有關單位及其負責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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