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高管違規判刑后將終身不得復出
經濟觀察網 記者 張婷 據中新網報道,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若干規定》第二章所列行為規范的,將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分別給予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受到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的,應當減發或者全部扣發當年的績效薪金、獎金。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責令清退;給國有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據國家或者企業的有關規定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中明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受到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因違反國家法律,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構成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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