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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3-21
    姜洪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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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宅基地不可放開流轉

    經濟觀察報 記者 姜洪橋 根據正在修訂的 《土地管理法》,農村宅基地只能在集體居民內部流轉,宅基地進入公開市場流轉不在適用范圍內,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和抵押亦受到一定程度限制。這意味著小產權房未獲得合法地位。

    目前,這部法律的修正稿正在國土系統省級機構內征求意見。國土資源部官員透露,將盡快上報全國人大法工委。他預計上半年審議工作可能會積極開展,年內出臺把握較大。

    此前,國土部內部的修改建議傾向于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可以合法流轉,但從更接近完稿的修正稿來看,這一建議沒有被完全采納。修正稿新增第九十條“宅基地的使用”規定“宅基地只能分配給本集體組織成員?!薄罢厥褂脵嗳私洷炯w組織同意,在保障基本居住條件的前提下,可以將其宅基地向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人轉讓、贈與或者出租?!?

    核心的第二章 “土地權利”中詳細列舉了各種土地權利,該章第一條規定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農用地使用權人和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煒衡律師事務所江濟洋律師認為,這意味著權利人不享有“處分”這一所有權的核心權能,即該類物權為限定物權,其轉讓或其他處分要受到相關的限制。

    國土系統內部人士透露,在初期關于該法的修改爭論中,國土部內部有三種主要意見。第一種希望突出私人的權利、使用者的權利,第二種認為應當全面國有化,第三種意見堅持在原有的國有和集體土地兩種制度上進行完善。按照修正稿的內容看來,盡管土地使用權和流轉尤其是集體建設用地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松綁,仍然是最后一種意見占上風。

    國土系統內部人士透露,作為法律配套文件,正在制定過程中的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管理辦法》考慮將把集體建設用地分為兩個市場。據了解,目前有多個法律制定和修改項目正在緊張籌備中。沒有《土地管理法》的定位,配套法規體系無法明確方向。

    《土地管理法》修正稿中并未對土地抵押權作詳細說明。而國土部內部原修改建議中認為在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合法流轉的基礎上,此兩種土地都可以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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