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高速丟款案判決 中行需全額賠付
經濟觀察網 記者 鄧美玲 拖延三年之外的東北高速巨額存款丟失一案近日做出判決。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存款所在行—中國銀行河松街支行在接到判決書后10日內,須向ST東北高賠付2.93億存款及相應利息。
2005年1月4日,東北高速有關人員和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在河松街支行對前者存款余額進行核對時發現,巨額存款不翼而飛。而此前的《銀行詢證函》顯示,東北高速在該行的兩賬戶中共有存款余額2.93億元。
與此同時,時任河松街支行行長的高山潛逃到加拿大。數日后,東北高速原董事長張曉光因涉嫌經濟犯罪被捕。
2005年1月26日中國銀行總行新聞發言人王兆文公開向媒體證實當月上旬中行河松街支行2.9億元存款不翼而飛,該行黑龍江省分行哈爾濱河松街支行原負責人高山涉嫌參與金融詐騙犯罪,現已出逃,正被公安機關通緝。此前有眾多媒體報道稱,高山涉案金額高達10億元。2007年2月16日,高山被加拿大當局以在申請移民加拿大時提供虛假個人資料為由拘留。但由于不符合保釋條件,至今仍被加拿大方面拘留。據知情人士透露,高山目前正接受遣返前的聆訊。
存款丟失案后不久,東北高速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此案最終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受理。2008年3月17日,法院一審判決認為,由于河松街支行對東北高速的存款監管不力,使得東北高速存款丟失,造成東北高速合法權益受損,河松街支行應承擔法律后果,全額賠付存款以及相應利息。中行隨后提起上訴。
在此次的審判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即使本案所涉及款項的丟失,系因中國銀行河松街支行原負責人涉嫌刑事犯罪行為所致,但由于東北高速與中行河松街支行建立存款關系,而非與個人建立存款關系,故銀行內部人員犯罪所應承擔的責任,并不能排除單位的民事責任。因此,最高院判令中行向ST東北高賠付2.93億存款及相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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