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突遭原告撤訴
網絡版專稿 記者 艾經緯 9月4日上午9點,國內首例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第15法庭開庭審理。
被告陳建良及被告代理人、江蘇無錫法舟律師事務所高學文律師均未出庭。合議庭宣布,被告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故缺席審理,該案完成全部庭審程序。
但在法庭調查結束后出現了戲劇性的一幕,審判長向原告代理人當庭出示了一份原告的《撤訴申請》,而該《撤訴申請》由被告代理人提供的。
對此,原告代理人上海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當庭申請駁回,并對本報記者表示“遭遇暗算”。
內幕交易案標本
如果從案件標的額來看,這件賠償案毫不起眼,但在業內被視為標本案件。該案的立案及開庭,標志著我國法院結束對此類案件長達7年的不予受理。
今年7月初,股民陳寧豐訴陳建良案被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才成為國內第一起“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
被告陳建良系上市公司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現系天山股份控股子公司江蘇天山水泥集團有限公司自然人股東(持股比例11. 34%,投資額3531.46萬元)、總經理。在任職天山股份期間的2004年6月21日6月29日,利用內幕消息和其控制的資金賬戶、下掛證券賬戶,合計買入天山股份股票164.6757萬股,賣出19.5193萬股。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存在內幕交易行為,中國證監會于2007年4月28日對被告作出罰款20萬元,并禁入證券市場5年,天山股份于2007年5月15日作了公告。
原告陳寧豐系廣東股民,2004年6月21-29日前后曾買賣天山股份股票(000877)。而陳某正是在被告陳建良內幕交易期間買賣股票產生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導致了相應的投資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印花稅、傭金及利息)9383.68元。故依法起訴,要求被告陳建良承擔侵權民事責任,賠償損失,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該案庭審中,原告代理人向法庭提供八份證據,以證明被告在江蘇天山水泥集團有限公司及在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身份、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情況、天山股份公告及訴訟時效情況、原告買賣天山股份股票及損失情況。被告未向法院舉證。
原告臨陣反戈
在法庭調查結束后,審判長向原告代理人出示了9月3日下午由被告代理人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助手交來的由原告陳寧豐于2008年8月15日簽字《撤訴申請》,內容是“本人陳寧豐現自愿撤回對陳建良的起訴,請予同意?!?/FONT>
對于原告陳寧豐的無端“撤訴”,原告代理人宋一欣對本報記者表示很驚訝,當庭向法院提交了《關于認定撤訴申請無效并予以駁回的請求函》。宋一欣認為,一,撤訴申請是由被告代理人提交的,這在民事訴訟法的程序上合法性存疑,而且提交該撤訴申請的提交人的資格也存疑。
第二,根據原告和原告代理人在2008年1月31日簽訂的《聘請律師合同》,雙方之間風險代理關系,原告代理人在本案中是利益攸關方,而是原告向原告代理人簽署的特別授權委托書,在《聘請律師合同》中約定,原告不得任意解除合同,也不得擅自與被告和解,并規定了合同期限、違約賠償責任、變更合同條件等內容,原告的這一撤訴行為,是原告的違約行為、無效行為、是原告在未支付律師費的情況下簽署的侵犯原告代理人權益的背信違約文件。
宋一欣還告訴記者,將與上海、北京、廣東等地多位律師聯合組成律師團,向曾經購買過天山股份并遭受內幕交易損害的投資者征集訴訟委托代理,即2004年6月21日至29日間曾經持有過天山股份股票并存在虧損的投資者,均可起訴。
9月5日下午,記者撥打陳寧豐的手機,但一直無人接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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