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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8-25
    王畢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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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草案)》加大腐敗懲罰力度

    網絡版專稿 記者 王畢強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二十五日在北京舉行,其正在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加強了對腐敗行為的懲罰力度。(草案)擬將國家工作人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由五年提高到十年;擬將擬將貪污賄賂犯罪適用范圍擴大到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和已經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

    中國擬提高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最高刑期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正在審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擬將國家工作人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由五年提高到十年。

    現行刑法第395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來源合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些全國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本罪的刑罰偏輕,建議加重。

    經同中央紀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研究認為,鑒于這類犯罪社會影響惡劣,為適應反腐敗斗爭的需要,對其加重刑罰是必要的,建議將國家工作人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

    這樣修改,加重了對這類犯罪的懲處,在量刑上又與貪污犯罪有所差別。司法實踐中,對涉嫌貪污賄賂犯罪的,司法機關應當依法盡力查證犯罪事實,依照貪污賄賂犯罪的規定嚴懲。

    官員親屬和離職官員受賄也將判刑

    未來,官員親屬和離職官員如果利用其關系或影響力,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并從中索取或者收受財物的,也將適用刑法貪污賄賂犯罪的規定判刑。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二十五日在北京舉行,其正在審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擬將擬將貪污賄賂犯罪適用范圍擴大到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和已經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

    現行刑法第388條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收受請托人財物的犯罪作了規定。

    有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有關部門提出,有些國家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等近親屬,以及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自己從中索取或者收受財物。

    同時,一些已經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雖然已經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但利用其在職時形成的影響力,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自己從中索取財物或者收受財物。對情節嚴重的,也應當作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經同中央紀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研究,建議在刑法第388條中增加兩款,對上述應作為犯罪的行為及刑事責任作出規定。

    泄露公民隱私權將負刑事責任

    另外,(草案)還規定,非法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將負刑事責任。

    經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在刑法中增加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履行公務或者提供服務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給發提供給他人,或者以竊取、收買等方式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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