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災捐贈空頭支票將被嚴處
網絡版專稿 記者 鄧美玲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昨日公布,截至28日12時,全國共接受國內外社會各界捐贈款物總計347.87億元,實際到賬捐款258.98億元。從數字來看,捐贈到位的情況進行不錯,但還是有網友免不了擔心:會不會有些企業只是打著慈善名做秀?但是按照民政部剛剛實施的《救災捐贈管理辦法》,災后捐贈出現空頭支票的企業或個人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觸目驚心的“捐贈秀”
根據《北京晚報》報道,1998年我國南方百年不遇的特大洪災的6億募捐款有一半沒有到位。經過記者了解后發現,有的企業是因為媒體對自己的宣傳時間不夠長,報道不全面等各種因素,而對自己所承諾的捐贈數額打了折扣。更有甚者,有的認捐的企業其實并沒有捐贈的意圖,或者根本就沒有捐贈的資金實力,而只是利用“虛假”的公益捐贈,達到為本企業進行免費大規模宣傳的目的。
今年年初,大雪再次襲擊湖北。2008年3月1日,湖北省民政廳賑災接受辦公室表示,該省在雪災后共接受捐款1.06億元,而實際到賬僅7383萬元。3月14日,湖北省民政廳的一位工作人員透露,所有認捐的企業都兌現了“空頭支票”。為什么中間的3000多萬的大片捐贈空白會在這么短的時間里補齊呢?原來湖北省民政廳公開表示,將對捐贈中開“空頭支票”的企業公之于眾,以體現社會誠信。
今年2月23日,湘潭電視臺播出了救災捐款尚有800萬未到賬的新聞。報道稱,這些捐贈資金還不到位的單位,將通過媒體被曝光。 民政局甚至發出“最后通牒”,稱將以2月29日為大限,公布“愛心老賴”的名單。但是一些企業稱,如果被曝光,一分錢也不會捐了。
從1998年到2008年,一共10年,“捐而不贈”成為災難時的一筆很沉重的歷史帳。一個民政部官員曾經說過,要改變這種情況,必須轉變社會救助工作的價值取向。傳統社會救濟含有明顯的恩賜觀念,救助者常常以觀世音自居,受救助的群眾往往感恩戴德,這種行為是與現代社會救助有著本質區別的。對于國家和社會來說,實施社會救助是其應負的由法律規定的社會責任,而不是自上而下的恩賜;對于公民來說,獲得救助是其應享有的受法律保護的基本權利。
法律出臺保證捐贈到位
在美國,有關捐贈的法律條文產生于20世紀60年代后,美國法院參照“允諾禁反言”的原則,裁定在某些條件下,說了話就必須算話,否則,慈善機構可要求法院強制執行,使其諾言成為現實。在我國,1999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以國家法律的形式來規范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捐贈行為,其中第十二條明文規定:捐贈人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議,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產轉移給受贈人。隨后,民政部在2000年頒布了《救災捐贈管理暫行辦法》。在地震發生前幾天的2008年4月28日,民政部頒布實施了《救災捐贈管理辦法》,更加詳細地規范了捐贈的法律程序,并在法律責任一章中,特別就及時履行捐贈約定作出規定:對不能按時履約的,應當及時向救災捐贈受贈人說明情況,簽訂補充履約協議。救災捐贈受贈人有權依法向協議捐贈人追要捐贈款物,并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說明。
對于社會來說,捐贈不應比數量。對于企業來說,捐贈作為一種回饋社會的主式,應當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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