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稅收優惠政策公布
網絡版專稿 記者 嚴鈺 目前,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布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根據兩部門聯合發布的通知,當前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有關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契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及進出口稅收等稅種。
公告還要求各級財政稅務機關將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作為當前一項十分緊迫的重要任務,采取有效措施,認真貫徹落實好現行稅收法律、法規中可以適用于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通知指出,在企業所得稅方面,企業實際發生的因地震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同時,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將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因地震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可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減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災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對受災地區個人取得的撫恤金、救濟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將其所得向地震災區的捐贈,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通知中強調, 房產稅方面,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產稅。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免征稅額由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自行計算扣除,并在申報表附表或備注欄中作相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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