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缺位土地督察 國土資源部調研立法
國土資源部希望明確土地督察機構的法律地位。本報獲悉,國土資源部正在擬訂《國家土地督察條例》,并爭取將這一法規列入2008年的國務院法制辦立法計劃中。
土地督察立法
土地督察制度是2007年開始施行的。國土資源部向地方派駐了9個土地督察局,國土資源部部長徐紹史兼任總督察。這一制度被認為填補了對地方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行為糾正監督機制的缺陷。
土地督察局享有 “提出糾正意見”、“提出整改意見”、“責令限期整改和暫停用地審批”的權力,這被業界稱為土地管理的三道“令牌”。
國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局長樊志全認為,土地督察機構可以對省級政府講話,是國務院授權、土地總督察授權,這樣督察發現的問題都可以和省級政府溝通、協調,很多問題相對容易解決。
過去,一些地方國土資源部門官員很難對地方政府官員實行監督。一些土地督察官員說,地方國土資源廳是單打獨斗,有的不敢拿到臺面上,有的是地方官員說怎么辦就怎么辦?!八麄冇兴麄兊碾y處,他們的難處剛好國家土地督察機構可以補充?!?
據國家土地副總督察甘藏春介紹,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建立以來,先后向北京、河南、云南、遼寧、山西等14個省(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發出了三道“令牌”。通過專項督察,拆除非法建(構)筑物133.15萬平方米,復耕土地1388.42畝,收回閑置土地3266宗,面積3.67萬畝;9名相關責任人被移送公安和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1名相關責任人被移交紀檢監察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不過,國土資源部法規司司長王守智日前表示,盡管國辦發〔2006〕50號文件明確了國家土地督察機構的設置和職責,但國家土地督察機構的地位并未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確,在實際工作中土地督察權的行使缺乏法律依據。
國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局長董祚繼告訴本報,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執行工作會遇到很多困難,“例如我們在要求被督察對象出示相關文件的時候,時常因為沒有法律依據被拒絕。還有對建設用地的審批權管理,雖然國務院50號文件中也有相關規定,但是涉及到具體執行的時候卻顯得籠統,沒有一個明確具體的操作辦法,以至于在執行的時候很被動,執行效果也會大打折扣?!?
據悉,2007年,國土資源部已把《國家土地督察條例》列入立法計劃中的調研類項目,今年又將此列入了立法計劃。前段時間,王守智所在的法規司還專門與國務院法制辦協商,力爭把《國家土地督察條例》列入國務院法制辦的2008年立法計劃。
2月15日,國土資源部法律中心副主任葉明權透露,目前,《國家土地督察條例》尚處于前期的準備和調研階段,還沒有進入國務院法制辦2008年的立法計劃。
據稱,該《條例》將對土地督察機構的性質、地位、職能、任務、督察程序、督察人員的選任、轉任、紀律、責任和考核等方面做出法律規定?!稐l例》還會對督察工作人員獨立工作有一些規定,這樣也可以避免外界擔心督察人員有被地方政府同化的風險。
王守智稱,修改《土地管理法》時,也將對國家土地督察制度作明確規定,以使這項制度法制化,更具權威性。
督察之難
如今,距離天津市白塘口村整改意見書下達的時間已經過去快半年了,這個曾經因違法租地被國土資源部和監察部通報,位列十起典型案件之首的小村莊還是一片平靜,整改意見書并沒得到執行,該拆的建筑依然挺立。(詳見本報2007年12月24日一版《白塘口:風暴中心依然平靜》)
日前,當本報記者在一個座談會上問及此事時,負責天津地區土地督察工作的國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局長樊志全說:“雖然相關部門都在積極解決,但是在執行上還是有難度的,主要是因為涉及的面積比較大,涉及到群眾的利益也比較多?!?
業內人士也表示:“整改意見難以執行并不是個別現象,而是土地管理過程中的一種常見現象?!?
一位國土部門的基層工作人員說,法律雖然賦予了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制止權,但并未賦予其強制執行權,因此很多地方對整改意見熟視無睹。
目前,對于這種不執行處罰的行為只能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院的執行需要法定的程序,需要一定的時間,少則兩三個月,多則半年一年,時間一長,執行起來更加困難。加上強制執行費用實際上由土地主管部門承擔,也從經濟上加重了執法部門的負擔,降低了執法部門的工作積極性。
對此,國家土地督察上海局局長張乃貴也表示:“執法能不能到位,糾正能不能落實,關鍵還是在地方政府?!?
在去年的土地百日執法行動中,上海局管轄區域內的浙江省東陽市違法用地200多畝,被國土資源部確定為重要的整改地區。當張乃貴帶隊第一次去檢查時,原來的違法用地整改情況并沒有得到落實,該拆除的沒有拆除,該糾正的沒有糾正。
“后來我們就抓政府,通過省政府給市里提出整改意見,要求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我們一周以后要去檢查驗收?!睆埬速F說,后來市長回去后,馬上召開了三次會議,傳達部里面的要求,傳達督察局的整改意見,還專門召開百日行動擴大會議,做出部署,最后實現了在很短時間內把整改措施落實。
江蘇省國土資源廳廳長陶培榮因此曾經建議,國家土地督察機構在開展工作、下達通知時,主送對象應該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甘藏春在近日舉辦的國家土地督察工作座談會上也說,按照國辦50號文件,國家土地督察機構與地方政府是監管與被監管的關系,這只是一個方面,但另一方面,兩者又是監管和配合關系,在監管中注意配合,配合中不忘監管,這既是督察方法,又是履行職責中不可缺少的途徑,二者是辯證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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