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金融定調:不盲目跨區、不盲目做大
根據今年的中央一號文件,穩定農村信用社的縣級法人定位作為農村金融發展的指導思想。文件稱,總體上不鼓勵農村金融盲目跨區和盲目做大行為。
這是中央一號文件連續第五年聚焦“三農”。本報獲悉,這份文件還倡導多渠道解決農村金融機構資金來源不足問題。
穩定縣級法人
今年的一號文件中做了這樣的表述:維護和保持縣級聯社的獨立法人地位。對此,農村金融研究專家、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副所長杜曉山說,這在中央一號文中還是首次。
它不僅表明了中央對于農村金融布局的重新認識,也表明了對于已進行了4年多的農信社改革的重新審視。
2003年8月,農信社掀起了新一輪試點改革。按照“明晰產權關系、強化約束機制、增強服務功能、國家適當支持、地方政府負責”的總體要求,從兩方面對農信社進行改革:一是以法人為單位,改革農信社產權;二是改革信用社管理體制,將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負責。
改革后,農信社逐步形成了四種產權關系: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縣級農信社統一法人、縣鄉兩級法人。
截至2007年底,完成產權改造后,組建了17家農村商業銀行,113家農村合作銀行,1824家縣級統一法人。目前,還有482家縣級農村信用社沒有完成產權改造。
中國銀監會合作金融部人士說,提出“穩定縣級聯社的獨立法人地位”,就是信用社總體上要保證實行縣級統一法人,不主張統一為更高層級的法人,不能再通過行政的力量從縣收到市,從市收到省,甚至從省收到全國。
不過這位人士稱,對于經濟比較發達、支農服務需求低、資產質量好的地區,可以在個案個批情況下,統一為地市級法人或者省級法人。
目前,已經屬于省級法人單位的有北京農村商業銀行、上海農村商業銀行、重慶農村商業銀行和天津合作銀行等。
中央明確穩定縣域,也表明了對于農信社現有省聯社的管理模式的審慎定位。杜曉山認為,省聯社的定位就應該是一個行業服務、監督和管理機構,它既是行業管理者又是服務者,但是不能直接經營,不可以去放貸、去吸儲。
產權沖突
將“穩定縣聯社法人地位”納入中央一號文,主要針對的是近年來農村金融機構“求大棄小”的趨向。
中國銀監會人士稱,不少農信社打著改革的名義,在盲目求大的思潮下,跨區經營、求大求全、不斷提高法人層級,業務上“棄鄉進城”,大大影響了對三農的支持。
大機構撤離后,農信社成為支持三農發展的主力軍,而“求大”思潮的加劇,無疑使農信社的支農積極性大大削弱。非官方的統計數據估算,從2000年以來,城市每年從農村金融市場抽離的資金大約為5000億元,專家估計,近兩年,這個規??赡芾^續擴大。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經濟研究部研究室主任陳劍波認為,從本質上講,農信社熱衷法人層級的提高,看中的正是城市里的盈利機會,而農業的產業特點則決定了農村金融 “高風險、高成本、低收益”。這樣的傾向將使農村信貸資源面臨更嚴峻的短缺,金融壟斷加劇,并引發尋租。
對此,2006年11月,時任央行行長助理的易綱曾表示,中國農村金融缺的并不是大機構、大銀行,缺的正是中小型金融機構和好銀行。
杜曉山的解釋是,機構越大,越不可能對弱小群體提供更好的服務,因為服務成本高,而且機構越大信息會越發不對稱。同時,法人上升,資金的調撥權會上收,這是個城市傾向的問題。
上述銀監會人士指出,穩定縣域法人地位,要求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要按照市場化原則,不能搞行政推動,要根據當地農村金融發展的實際,選擇合適的農村金融組織架構,金融體制的改革一定要適應經濟體制的發展水平。
拓寬資金來源
實現農村金融機構的可持續發展,農村金融機構資金來源是個問題。
陳劍波說,近兩年來,一方面大銀行機構將農村資金抽離到城市,加劇了農村資金外流;另一方面,日益明顯的金融“脫媒”現象,儲蓄下滑和分流,也對農村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構成了巨大的困境。
在浙江,面對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的競爭,浙江省農信聯社管轄內的合作機構連續4個季度新增存款市場份額下降,存款活期化和儲蓄存款向資本市場持續分流。由于與資本市場關聯的各類金融理財服務、現代結算服務等需求增加,但農村合作機構提供的服務有限,優質客戶也流失嚴重。
新成立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更難。業內人士指出,不少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互助社已經處在運營資金滾動困乏的邊緣。
基于此,中央一號文中提出:“通過批發和轉貸等方式解決部分信用社以及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資金來源不足問題,加快落實縣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將一定比例新增存款投放當地的政策”。
杜曉山認為,允許批發和轉貸,是一種解決方式,但是這種方式能有效實行需要政策的支持,政府應該有相應的補貼安排,以降低批發成本,否則可能面臨批發成本高的問題。
而在現實操作中,按照會計制度,農村金融機構從其它銀行批發資金,如果是拆借來的,這筆資金不會計入存款項下,在存款沒有增加的情況下,貸款規模受到75%的貸存比的嚴格限制,不會增加,因而這樣的一種制度安排無法同比例增長貸款額度,即使拆來資金,也會因貸款規模限制而無法增加貸款。
陳劍波說,目前,不少農信社的貸存比已經接近上限要求。
農村信用社改革大事記
1996年8月,國務院發布《關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確定改革的核心是把農村信用社逐步改為由“農民自愿入股、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入股社員服務”的合作金融組織。1997年6月,國務院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意見》,要求在中國人民銀行內部增設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門。2000年7月,人民銀行和江蘇省政府在江蘇全省進行了信用社改革試點。2002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發布 《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深化金融企業改革,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2003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發布《關于做好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意見》,提出農信社進一步深化改革總的要求。2003年6月27日,國務院下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03年8月,8?。ㄊ校┥罨r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正式啟動。2004年6月5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銀監會、人民銀行關于明確對農村信用社監督管理職責分工的指導意見》。2004年8月17日,國務院下發《關于進一步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的意見》。對進一步做好8?。ㄊ校┺r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提出了要求,并明確了擴大改革試點的范圍和相應的工作安排。
農村金融定調:不盲目跨區、不盲目做大
杜艷
352
2008-01-28
杜艷
根據今年的中央一號文件,穩定農村信用社的縣級法人定位作為農村金融發展的指導思想。文件稱,總體上不鼓勵農村金融盲目跨區和盲目做大行為。
這是中央一號文件連續第五年聚焦“三農”。本報獲悉,這份文件還倡導多渠道解決農村金融機構資金來源不足問題。
穩定縣級法人
今年的一號文件中做了這樣的表述:維護和保持縣級聯社的獨立法人地位。對此,農村金融研究專家、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副所長杜曉山說,這在中央一號文中還是首次。
它不僅表明了中央對于農村金融布局的重新認識,也表明了對于已進行了4年多的農信社改革的重新審視。
2003年8月,農信社掀起了新一輪試點改革。按照“明晰產權關系、強化約束機制、增強服務功能、國家適當支持、地方政府負責”的總體要求,從兩方面對農信社進行改革:一是以法人為單位,改革農信社產權;二是改革信用社管理體制,將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負責。
改革后,農信社逐步形成了四種產權關系: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縣級農信社統一法人、縣鄉兩級法人。
截至2007年底,完成產權改造后,組建了17家農村商業銀行,113家農村合作銀行,1824家縣級統一法人。目前,還有482家縣級農村信用社沒有完成產權改造。
中國銀監會合作金融部人士說,提出“穩定縣級聯社的獨立法人地位”,就是信用社總體上要保證實行縣級統一法人,不主張統一為更高層級的法人,不能再通過行政的力量從縣收到市,從市收到省,甚至從省收到全國。
不過這位人士稱,對于經濟比較發達、支農服務需求低、資產質量好的地區,可以在個案個批情況下,統一為地市級法人或者省級法人。
目前,已經屬于省級法人單位的有北京農村商業銀行、上海農村商業銀行、重慶農村商業銀行和天津合作銀行等。
中央明確穩定縣域,也表明了對于農信社現有省聯社的管理模式的審慎定位。杜曉山認為,省聯社的定位就應該是一個行業服務、監督和管理機構,它既是行業管理者又是服務者,但是不能直接經營,不可以去放貸、去吸儲。
產權沖突
將“穩定縣聯社法人地位”納入中央一號文,主要針對的是近年來農村金融機構“求大棄小”的趨向。
中國銀監會人士稱,不少農信社打著改革的名義,在盲目求大的思潮下,跨區經營、求大求全、不斷提高法人層級,業務上“棄鄉進城”,大大影響了對三農的支持。
大機構撤離后,農信社成為支持三農發展的主力軍,而“求大”思潮的加劇,無疑使農信社的支農積極性大大削弱。非官方的統計數據估算,從2000年以來,城市每年從農村金融市場抽離的資金大約為5000億元,專家估計,近兩年,這個規??赡芾^續擴大。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經濟研究部研究室主任陳劍波認為,從本質上講,農信社熱衷法人層級的提高,看中的正是城市里的盈利機會,而農業的產業特點則決定了農村金融 “高風險、高成本、低收益”。這樣的傾向將使農村信貸資源面臨更嚴峻的短缺,金融壟斷加劇,并引發尋租。
對此,2006年11月,時任央行行長助理的易綱曾表示,中國農村金融缺的并不是大機構、大銀行,缺的正是中小型金融機構和好銀行。
杜曉山的解釋是,機構越大,越不可能對弱小群體提供更好的服務,因為服務成本高,而且機構越大信息會越發不對稱。同時,法人上升,資金的調撥權會上收,這是個城市傾向的問題。
上述銀監會人士指出,穩定縣域法人地位,要求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要按照市場化原則,不能搞行政推動,要根據當地農村金融發展的實際,選擇合適的農村金融組織架構,金融體制的改革一定要適應經濟體制的發展水平。
拓寬資金來源
實現農村金融機構的可持續發展,農村金融機構資金來源是個問題。
陳劍波說,近兩年來,一方面大銀行機構將農村資金抽離到城市,加劇了農村資金外流;另一方面,日益明顯的金融“脫媒”現象,儲蓄下滑和分流,也對農村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構成了巨大的困境。
在浙江,面對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的競爭,浙江省農信聯社管轄內的合作機構連續4個季度新增存款市場份額下降,存款活期化和儲蓄存款向資本市場持續分流。由于與資本市場關聯的各類金融理財服務、現代結算服務等需求增加,但農村合作機構提供的服務有限,優質客戶也流失嚴重。
新成立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更難。業內人士指出,不少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互助社已經處在運營資金滾動困乏的邊緣。
基于此,中央一號文中提出:“通過批發和轉貸等方式解決部分信用社以及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資金來源不足問題,加快落實縣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將一定比例新增存款投放當地的政策”。
杜曉山認為,允許批發和轉貸,是一種解決方式,但是這種方式能有效實行需要政策的支持,政府應該有相應的補貼安排,以降低批發成本,否則可能面臨批發成本高的問題。
而在現實操作中,按照會計制度,農村金融機構從其它銀行批發資金,如果是拆借來的,這筆資金不會計入存款項下,在存款沒有增加的情況下,貸款規模受到75%的貸存比的嚴格限制,不會增加,因而這樣的一種制度安排無法同比例增長貸款額度,即使拆來資金,也會因貸款規模限制而無法增加貸款。
陳劍波說,目前,不少農信社的貸存比已經接近上限要求。
農村信用社改革大事記
1996年8月,國務院發布《關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確定改革的核心是把農村信用社逐步改為由“農民自愿入股、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入股社員服務”的合作金融組織。1997年6月,國務院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意見》,要求在中國人民銀行內部增設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門。2000年7月,人民銀行和江蘇省政府在江蘇全省進行了信用社改革試點。2002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發布 《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深化金融企業改革,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2003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發布《關于做好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意見》,提出農信社進一步深化改革總的要求。2003年6月27日,國務院下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03年8月,8?。ㄊ校┥罨r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正式啟動。2004年6月5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銀監會、人民銀行關于明確對農村信用社監督管理職責分工的指導意見》。2004年8月17日,國務院下發《關于進一步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的意見》。對進一步做好8?。ㄊ校┺r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提出了要求,并明確了擴大改革試點的范圍和相應的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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