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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暴力抗法情節嚴重者可先拘留

      
    作者:李靜睿
    發布日期:2007-09-26

    經濟觀察網訊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下發通知,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者,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按照目前司法慣例,拘留時間不超過十五天。

    最高院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各級法院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出現一些地方單位、企業和個人拒不執行或以暴力手段抗拒執行的行為。這份《關于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了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和以妨害公務罪論處的具體行為。除拘留外,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人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通知》明確法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可提請檢察院予以監督。檢察院認為需要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通知》還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妨害公務案件,檢察院決定不起訴,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的,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還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提請復核。

    相關抗法行為認定

    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的行為

    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下同);

    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

    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

    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

    以妨害公務罪論處的行為

    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后果的;(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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