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迅先生就是這么一個樣兒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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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觀察報 特約作者 張耀杰 蔡登山先生是和我一起在臺灣《傳記文學》發表文章的文友,我在《傳記文學》陸續讀過他許多人物傳記,印象中頗有周作人美文小品的神韻和質感。只是他研究魯迅的文章,此前我從來沒有看到過。當他的新著《魯迅愛過的人》擺在面前的時候,我的第一感覺是出乎意料之外。在接下來的文本閱讀中,我一方面為作者所發掘出來的別開生面的歷史文獻眼前一亮;一方面又情不自禁地對魯迅極其豐富也極其復雜的人性底蘊和性情表現,平添了幾分親切之感。
美好愛情與事實重婚
按照作者的解釋,所謂“魯迅愛過的人”,采取的是廣義的標準,包括愛情、親情、友情及師生之情,甚至奉母命成婚的“無愛”之情。
1936年10月19日,魯迅去世。由成舍我主辦的北京 《世界日報》于第二天刊登《周夫人述悲懷》,其中介紹說:“魯迅除有愛人許景宋女士及一子,隨同在滬外,北平西三條二十一號寓所,尚有八十余歲老母,及妻朱女士?!?
1947年6月29日,朱安去世。許廣平收到喪電,當即匯去一百萬法幣的喪葬費用。一年后,她在一篇文章里寫道:“魯迅原先有一位夫人朱氏,……她名‘安’,她的母家長輩叫她‘安姑’……”從而成為第一個在公開發表的文字中為朱安留下真名實姓的人。
在第一章 《生命難以承受之重——魯迅與朱安》中,作者一方面通過文獻資料的充分挖掘,證明魯迅在與許廣平同居生子之前,并沒有與原配妻子朱安正式履行離婚手續;一方面又礙于道德評判與法律認證的難以區分,自相矛盾地回避和否認了魯迅已經構成的法律意義上的事實重婚。
關于魯迅與許廣平之間的美好愛情,以及與朱安之間的 “無愛”之情,作者在第二章 《十年攜手共艱?!斞概c許廣平》中寫道:“可憐的朱安,她終究是無法爬到墻頂的,因為一個偉大而孤獨的靈魂需要慰藉,種種重大的精神創痛需要理解,需要溫柔的舐舔,這都不是她所能勝任的,于是許廣平取代了她?!?
到了第四章 《最是傷心憶往事——周海嬰的回望魯迅家族》中,作者談到1951年5月北京市法院所受理的羽太芳子對周建人的離婚訴訟,其中寫道:“一九一二年秋周信子將其妹周芳子由日本招來中國,住于浙江紹興被告家中;后因周信子與周樹人說合,由被告之母主持,于一九一四年原告與被告結婚;婚后以語言陋閡,感情不夠融洽?!苯又@段話,作者引述了周海嬰的說法:“周作人對胞弟的逼迫,甚至直到解放后仍不肯罷休。他唆使羽太芳子向法院狀告建人叔叔‘重婚’?!?
為了替魯迅與許廣平、周建人與王蘊如的重婚事實進行道德辯護,作者又抄錄了前輩學者姚錫佩女士批評周作人的議論:“可見他在對待其兄弟的婚變上,是何等的不寬容,是何等的有違人情物理,是何等的不論自然和事功!……他偏執于個人的情感,一味站在不愿離婚的一邊,竟成了舊道德的代言人?!?
稍微明白歷史常識的人都應該知道,魯迅、周作人、胡適、陶孟和等人當年所堅決反對的,是男人可以自由納妾卻偏偏要求女性節烈的既不公正也不人道的“舊道德”,卻從來不包括周作人一貫信守的為尊重弱勢女子而反對事實重婚的并不老舊的“舊道德”。對于魯迅和周建人在沒有正式履行離婚手續之前,就與第三者非法同居的重婚事實,一名嚴謹理性的現代學者盡管可以不從道德意義上做出肯定或否定的價值評判,甚至可以在以人為本的人性層面上予以充分的寬容及美好的禮贊,卻不可以從現代法律的意義上一筆抹殺已經存在的事實重婚,更不可以把依法維護合法婚姻的周作人,斥之為“逼迫”和“舊道德的代言人”。無論人類社會如何進步,非法重婚都只能是被寬容的對象而不是被高調弘揚的一種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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