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到個稅制度的完善
11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明確了年所得12萬元以上得納稅人有向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納稅得義務。具體而言,對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需申報其各項所得的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已繳(扣)稅額、抵扣稅額、應補(退)稅額和相關個人基礎信息。而對于12萬元以上的“年所得”概念,國稅總局則表示,這涵蓋了“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11項收入。很明顯,《辦法》所針對的對象,正是高收入群體。眾所周知,長期以來,逃稅、偷稅、漏稅是我國的普遍現象。尤其是高收入者,他們的收入往往多渠道、多形式,具有一定的分散性、隱蔽性和避稅性,所以經常會造成稅收管理的漏洞。而這次《辦法》的出臺,從一定程度上加強了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力度,部分緩解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以前,個人所得稅主要實行代繳的辦法,管理相對寬松,而稅務機關又不掌握個人收入相關信息,這使得有心人士有機可趁,逃稅、漏稅情況相對嚴重。這次出臺的《辦法》要求高收入群體自行申報納稅,既有利于培養納稅人的自覺性,又有利于稅務機關掌握高收入群體的收入相關信息。這對于協調高收入行業、高收入職業與低收入者之間的差距有一定的幫助。
在這次出臺的《辦法》的同時,國稅總局還介紹了未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的納稅人應負的法律責任: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以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梢哉f,這樣的處罰規定還是比較重的。這對于逃稅、偷稅、漏稅的行為者,應該還是具有一定的震懾作用的,相信可以減少一部分的偷逃漏稅現象。國稅總局表示,通過對扣繳義務人報送的明細信息和個人申報來的信息進行整理歸類,可以確定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重點人群和重點行業,使得個人所得稅的管理更有針對性;通過對扣繳義務人報送的明細信息和個人申報來的信息進行交叉比對、分析,稅務機關可從中發現涉稅疑點和個人少繳、漏繳稅款問題,為稅務檢查提供案源,從而有利于進一步推進個人所得稅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但是,《辦法》雖好,卻仍有脫節之處?!掇k法》雖有利于稅務機關掌握高收入群體的收入相關信息,卻忽略了其中執行的難度。自行申報從某種程度上說,還是主要依賴于納稅人的自覺性。因為稅務機關所能收集到的信息,主要是那些最為公開、最為明顯的收入,而那些不上臺面、不上帳面的“灰色收入”卻是稅務機關看不見也收集不到的信息。但是可以說我國相當一部分的高收入者(特別是壟斷行業的隱性高收入者,即從他們的帳面上看,他們不屬于高收入者,但其實際收入高于標準)其收入成分是包含著“灰色收入”的,例如有些單位為了逃稅,就在工資之外發放大量的非貨幣形式的福利;又或是為了漏稅,而將收入通過多種渠道發放,以降低工資標準。而這些收入成分大部分是游離于稅務監管之外的,是稅務機關所掌握不到的,也是納稅人不可能自覺申報交納的。所以,在此仍會有個漏洞。因此,為了《辦法》能更好的施行,應該有相應的配套措施出臺,以防止并減少逃稅、漏稅現象。例如,控制收入發放的渠道、方式;建立完整的個人信息庫;透明公司收入,并規范職工工資占企業利潤的比例等等。
個人所得稅是關系到社會財富分配公不公平的一個重要項目,而社會財富的分配則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同時個人所得稅的多少還會影響到納稅人及其家庭的生活。由此可見,調節并管理好個人所得稅是非常重要的一個任務。這次出臺的《辦法》是針對高收入者的,那什么時候我們是否也應該出臺一個政策來關愛低收入者。提高高收入者的稅收,降低低收入者的稅收,是有利于協調收入分配不公這一現狀的。如果高收入者與低收入者納稅費用一樣,或者相差不多,這對于低收入者不僅不公平,而且是比較難以承受的。所以,我們應該出臺相應政策減低甚至是免除低收入家庭的稅收。
另一方面,我們不應該只關心稅收的來源,而對于稅收的去處我們也應該多加以關注。這次出臺的《辦法》關心的是納稅人如何自覺地、更好地、更多地納稅,可是我們有沒有思考過為什么在中國偷稅、逃稅、漏稅的現象如此普遍,如此繁多,而在國外雖不能說沒有這些現象,但一定不會有那么普遍。我想這與我們稅收去向不明朗也是有很大關系的。在美國稅收的去向是透明化的,每個繳納稅費的公民都能查到他所繳納的稅費最終用在了什么地方,是否是真正的服務于民了。而在我國,這是看不到的,百姓不知道他們所繳納的稅費去了哪里,甚至不知道這些稅費是不是真的用之于民了,也不知道這些稅費最后是不是被人貪污挪用了,自然就不愿意繳納了,而偷稅、逃稅、漏稅也就變得心安理得了。所以,如果要減少偷逃漏稅的現象,我們還應該爭取將稅收的去處透明化,讓群眾來監督,讓百姓明白他們所繳納的稅費是不是真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了。
雖然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還是有一定的欠缺,還不能很好的調節稅收公平,但是我們應該看到政府正在向完善的稅收制度逐步邁進,努力奮斗,所以我們也應該配合政府,遵守各項稅收法規條例,積極繳納我們應繳納的稅費,為創建和諧社會添磚加瓦。 (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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