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濟觀察網 記者 瞿依賢 4月15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布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揚子江藥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揚子江藥業”)因壟斷被罰7.6億元。
今年以來,繼先聲藥業(02096.HK)被罰1億元、天藥股份(600488.SH)被罰4400萬元之后,市場監管部門再次對醫藥行業的壟斷行為開出罰單。
7.6億元的罰款是揚子江藥業2018年銷售額的3%,涉案的藥品包括藍芩口服液、百樂眠膠囊、黃芪精、依帕司他片、蘇黃止咳膠囊等。
揚子江藥業在醫藥行業一直是特殊的存在,雖然沒有上市,但體量巨大,也是帶量采購開標現場的???,根據中國醫藥工業信息中心發布的“2019年度中國醫藥工業百強榜”,揚子江藥業位居榜首,并且6年蟬聯第一。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稱,揚子江藥業生產、銷售的藥品種類達300余種,其根據每種藥品的銷售渠道差異、利潤率差異、市場需求差異等,相應調整重點管控藥品種類和范圍,集中管控重點藥品轉售價格。揚子江藥業重點固定和限定價格的藥品種類為:藍芩口服液、百樂眠膠囊、黃芪精、依帕司他片、蘇黃止咳膠囊等。揚子江藥業的藥品通過醫院渠道和零售渠道銷售,不同藥品在醫院渠道和零售渠道的銷售比例有所不同。
經查,揚子江藥業固定和限定價格壟斷行為涉及的地域范圍為全國。
前述處罰決定書有15頁,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在這則決定書中詳述了揚子江藥業的違法事實和相關證據。經查,揚子江藥業固定和限定價格壟斷協議在零售渠道各環節均得到有效實施,其還通過制定規則、強化考核監督、懲罰亂價經銷商、委托中介機構維價等措施強化固定和限定價格協議的實施,約92%的被調查對象承認協議存在并予以執行。
具體壟斷措施包括:
1、制定規則,精細化控制藥品價格。通過構建完整的公司價格管控制度體系,包括大綱、規定、實施細則等,對藥品價格管控的各個方面作出詳細規定。
2、強化考核監督,確保固定和限定價格協議有效執行。制定精細的績效考核制度和監督機制,激勵各級銷售人員和各級經銷商嚴格執行固定和限定價格政策。一是以協議方式嚴格禁止經銷商竄貨。二是以內部罰款等方式禁止各級銷售人員竄貨。三是派出各地銷售人員前往藥店明察暗訪藥品價格。
3、制定懲罰措施,維護固定和限定價格體系。與各級經銷商簽訂各類協議時規定,一旦經銷商有亂價、竄貨等行為,將會受到扣發獎金、停止報銷費用、斷貨等懲罰。當事人發布的部分調價函中也包含威脅斷貨、取消經銷商資質等內容。
4、聘請中介,統一監督線上零售價格。揚子江藥業于2019年5月6日與**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授權該公司對其五種重點藥品(藍芩口服液、百樂眠膠囊、黃芪精、依帕司他片、蘇黃止咳片)網上零售價格予以監督。該公司進行監督的平臺包括:淘寶、天貓、京東等。該公司與當事人協議約定“互聯網頁面展示價格為協議規定價格;協議所有產品均為維價處理,直接把目前線上價格統一維護至協議價格”,該公司還定期向當事人提交所有商家的價格信息監測及處理結果。根據該公司向當事人提交的多份報告顯示,自開展監督后,各平臺低價商家數量明顯減少,價格日趨符合揚子江藥業要求。
針對上述事實和證據,揚子江藥業認為自己未實施壟斷協議,原因是其對經銷商和連鎖藥店設置的固定和限定價格條款不具有懲罰性,其沒有采取懲罰措施,沒有收取過保證金,沒有進行口頭警告,沒有進行過任何處罰,更沒有停止供貨。
不過,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依據調查,認為該公司提出的意見不成立。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認為,當事人揚子江藥業是國內醫藥生產龍頭企業,在國內醫藥界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曾獲得2017年度中國醫藥工業企業百強榜第一名、化學制藥行業工業企業綜合實力百強榜第一名等多個業內排行榜第一名。當事人的產品在市場上也屬暢銷產品,以2019年銷售收入衡量,藍芩口服液在咽喉用藥品類中排名第一,黃芪精在滋補藥品類中排名第三,百樂眠膠囊在安定睡眠用藥品類中排名第四。
而藥品零售市場集中度較低、競爭激烈,零售終端服務具有同質化特點,鑒于當事人及其產品市場優勢地位,經銷商對當事人重點產品具有一定依賴性,對當事人固定和限定價格行為的議價能力不足。同時,當事人通過限制銷售區域、嚴禁不同銷售區域竄貨、違約懲罰等措施進一步加強了其協議條款的強制性和懲罰性,使得經銷商只能遵守其產品價格要求,嚴重排除、限制了競爭。
“固定和限定價格行為顯著提高了產品價格,嚴重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表示。
揚子江藥業對此亦提出反駁,其認為“排除、限制競爭”是縱向價格壟斷協議的構成要件,其產品市場份額較低,相關行為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影響。此外其產品出廠價(開票價)整體呈現下降趨勢,說明市場競爭充分,消費者福利上升。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成員召開專家論證會進行了多次討論,認為揚子江藥業的反駁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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