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田國寶
7月1日,北京大學法律經濟學研究中心主辦的“企業家與契約文明”研討會上,法學界人士對萬科事件中爭議較大的獨董棄權、險資投票權等關鍵疑問進行剖析,其中涉及一些外界并不關注的細節。
以下為根據現場討論內容整理的4個關鍵問題的討論,文章相關觀點未經發言人審核:
1、關于獨董投票權的問題
李建偉(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的教授):萬科事件關于董事會決議,到底有沒有形成有效決議,公司法124條和111條要求,全體董事7個同意,按照公司法來講沒有任何的懸念,關鍵是萬科章程規定了三分之二以上,但是這個三分之二分母是全體董事,還是無利害關系董事,這是一個問題。
這個問題上,分母如果做不同計算,得出來的結論是截然相反的。這里就有一個解釋問題,三分之二的章程是在公司法過半基礎上做進一步調高,這涉及到公司章程的審查,公司章程有沒有違反法律。
我們的看法基本一致,如果公司通過自己的意識來形成了公司法之上的更高要求,這個是允許的。那就證明這個條文有效。
接下來一個問題,分母到底如何計算。開會的時候股東和董事投票不一樣,股東投票贊成、反對或棄權,不參會都是可以的。而董事不一樣,董事投票不僅僅是權利,還是責任。
個人看法,如果董事沒有利害關系,參加這個會議,他的投票只有兩種意見,一個是贊成,一個是反對。
其實董事投棄權票是應該檢討的,是需要負責任的,將來可以追責的,如果是反對違法的決議,肯定能夠免責,關鍵的問題是棄權代表什么?
法律沒有規定不能棄權,但是有的國家有這樣規定,比如美國和臺灣地區。如果允許棄權,這個董事等于放棄了自己的職責,是可以追訴的。
對于提案來講,其實我們并不關注你投了反對還是棄權,因為提案是否通過只關注贊成票占多少,有沒有達到三分之二以上。這個意義上反對票和棄權票含義都是一樣的,如果萬科137條對分母沒有做出明確規定,我個人認為分母應該是指無利害關系董事的全部,而不是指全體董事,我偏向于這種解釋,這種解釋對萬科的管理層有利,對華潤是不利的。
鄧峰(北京大學法學院院教授):我補充一下,很簡單,古代時候沒有經歷過這么多復雜的法律,但是如果事實是清楚的,很容易判斷。我希望他們提交到法律上讓我們判斷,我不認為這是很困難的事。
事實上有一個細節,在程序中有異議的時候,當初提出來沒有?看當時律師事務所聲明不復雜的,所以我傾向于認為這個決議是有效的。你有說我程序上有瑕疵,你沒有當場提出異議,各方都簽字投票了,或者先把程序弄清楚再往下走,我個人傾向于是這樣判斷。
2、關于寶能險資和資管計劃資金是否具備投票權的問題。
鄧峰(北京大學法學院院教授):險資之所以能夠進入市場,就意味著不會把資金來源作為股權登記的依據。
第一,在法律上誰是持股人是用主體判斷的。如果主體資金來源在沒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我們不簡單的做道德判斷,采用的無歧視公平原則。
今天討論是沒有立場的,不做價值判斷、道德判斷。險資可能會給你一個很高承諾,我們看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做承諾書的時候,也會做股票承諾。為什么我們債權融資和股權融資采用不同的態度呢?
大家研究上市公司并購,美國上市公司并購有一種很典型的,垃圾債券進行并購,里面50%資金都是垃圾債券。中國上一輪國有企業改革中,為什么國有企業在私有化過程中到了個人手里,因為銀行大量介入,使得經理可以從國家手里買股權。
通常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錢從哪里來?有沒有問題?只要資金鏈沒有斷,主體還存在,和我們在這個領域上的判斷關系不大。
你如果站在整個產業角度來看另當別論,產業規則是不是允許,比如說寶能現在沒有董事會席位,雖然已經有保險公司追求董事席位,比如說新華人壽,追求董事席位要經過監管部門同意,目前采用特事特批。
所以從這些意義上來講,從保險監管角度來說,萬科事件中保監會沒有出手時有道理的。在主體還存在的時候,你沒有理由來懷疑我的錢從哪兒來。
周其仁(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教授):不是說借來的錢不能投資,而是不同金融融資有大量監管細則。比如一家民營公司持有保險企業多大比例股份是有限制的,不可能100%資本擁有一家險資,這是現有法律規定的。
第一,從這件事來說,拿來一堆錢投入主體中,這條違背不違背?我講不清楚,監管部門說要講清楚。去年支持險資措施沒有出臺之前,險資買股票額度是有額度的。我也不主張任何借來的錢都不能投資,但是要披露清楚,
第二,要符合市場監管規則,如果那里有違規的東西,這里你說我不管,就等于給這里的上市公司股本結構埋下了風險。哪天監管機構醒過來了,這個錢已經是股東長期持有的,把一家公司放到危險中。
我的意思是,融資來的錢與自有錢購買股票是不同的,有不同的行為,有不同的后果,具體到合法不合法,那么多人在問這個事情,保監會沒有聲音,如果說這屬于不干預,那這也是一種態度。
鄧峰:保監會沒表態就是因為他認為是合法的。
張維迎(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教授):這個問題本身與萬科現在面臨的問題已經關系不是很大了,為什么這么講,查寶能的資金有問題,最多你只能處罰他,這個問題對萬科問題本身沒有幫助了。
3、萬科與深鐵重組方案是否通過,是否有進一步審議的必要。
鄧峰:華潤和寶能表態在股東會上投反對票,說明已經認可了董事會決議,否則兩大股東可以要求重新召開董事會,這個沒有問題的。從博弈過程中可以推斷華潤并不認為會議有問題,只是輿論把事情炒起來了。
董事會通過了決議,這是第一次董事會,第二次董事會還要再開會,決定是否要提交股東大會。按照上市公司治理是這樣步驟,現在沒有第二次會議,所以通過了一個決定,但不一定要把它提交到股東大會。
有人問我王石還有什么手段,王石的手段也是在這個地方,大股東要求開臨時股東會罷免我,我有什么辦法呢,如果我能說服大多數股東支持我,我也可以提繼續議案。
所以要在法律的框架內解決,因為大家投票,最后提出不同的議案,由全體股東進行決定,我們認為全體股東能對自己利益有很清楚的理解。
4、投保人是否具有投票資格,與保險公司在投票權上有什么區別。
彭冰(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如果合約規定由投保人行使投票權,投票權那就投保人。但如果沒有規定,應該是保險公司決定行使。
最簡單的就是連投險產品,由險資投資的公司里面,你可以想象有成千上萬投保人,一般都會授權保險公司幫我投,甚至沒有這個授權,由于缺乏相應規則,就是保險公司幫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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