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田國寶
萬科事件持續發酵,引發各方關注。7月1日,北京大學法律經濟學研究中心以“企業家與契約文明”為題,以萬科為例,邀請經濟學家、管理學家、法學家和媒體人士,就公司治理的理論與實踐、企業家對中國經濟增長的貢獻、資本與企業家的關系等問題展開研討。
以下為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王軍教授發言整理,文章未經發言人審核:
萬科事件還在發展中,目前對兩個問題應該反思,一個是公司法治,一個是資本市場。
先說公司法治問題,事件最初由董事會決議糾紛產生,公司法規定董事會的表決有一套規則,萬科章程又有特別規則,但是公司法又沒有明確說章程可以另行規定。
公司法124條對上市公司有一個特殊規則,于是我們就看到一般規則上有了章程例外,又加上了一個法律例外。大家都圍繞這個解釋,比如說關聯方不參加表決,或者說回避表決,這一票到底能不能計算到基數里,這有很多現實的問題。
這個問題是可以爭辯的,問題會永遠存在,沒必要期待公司法把問題全解決了,以后不會產生,世界上沒有哪個國家法律能做到這一點。公司法治存在,隨著新事件不斷產生,會有很多問題提出來,這都需要法律解釋,法律解釋會永遠存在。
現在法治挑戰或者缺乏不在于公司法不夠完善,而在于沒有一套機制把日常對公司法的解釋積累下來。
第一,我們沒有很好遵循先例判決制度,各級法院審理地方案件都沒有解釋公司法,一個案件下來,下一個相似案例,還要按照這個方式去解釋,這是最大的問題。全國法院每天都在解釋法律,但是沒有辦法積累下來,沒有辦法體系化,沒有辦法進行系統的比較。
第二,法學院教學科研沒有利用這些資源,把法院解釋挖掘出來,然后在學理上進行討論。
第三,律師應該發揮更多智慧,主動性,把商業實踐當中的東西形成慣例,或者推動它形成慣例。
公司法治有缺失的東西,我們總說法律不夠完善,實際上法律永遠不可能完善。
我們再來說資本市場,資本市場是很大的一個挑戰,就是企業家和資本。從經濟學上,企業家是各種生產要素的組織者,其中一個重要的要素就是資本。
很多企業都是企業家創立的,然后資本進來了,按照公司法的話,資本就是公司的所有者,如果企業家沒有股權的話,他實際上就變成了一個打工的,等于請了一個主人進來,這個主人又可以選擇他,這個博弈可能是始終存在的一個尖銳矛盾。
我們沒有必要去美化企業家,也沒有必要去妖魔化資本,這個不好說,在某一個案件里的爭奪到底是誰是誰非,要個案的去分析。我想說的是,資本市場的法律框架是不是給他們提供了一個相對公平合理博弈環境,這個是很重要的一點。
目前法律框架對資本是比較友好的,對企業家是不夠友好的。比如在公司法上,公司法是以股東大會為中心的,董事會不是公司中心,這跟美國公司法有很大區別。
很多事情都要交給股東大會通過,股東大會是權益保留,規定中不是董事會權利的,都是股東大會的,可以看出資本話語權根源在這里。另外我們也看到,企業被收購時候管理層沒有多少反收購措施,這也表明了是對資本友好,而不是對管理層友好。
對資本的友好還有一個表現,他可以融資,通過杠桿,據說有20幾億的杠桿,然后就能夠動用很多資金來完成收購。但是這樣做也不好說誰是誰非,經濟學上也有很多討論,這樣做到底好不好。
杠桿高了會有很多風險,這個風險往哪兒轉移?就需要資本市場規則,要求他進行更多、更細致、更深入信息披露,不能掩蓋起來,增強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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