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胡群 投貸聯動尚在路上,債股結合已登堂入室。
國務院自2015年3月13日提出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探索投貸聯動,至今已有一年有余,雖然業務政策頻出,但直至今年3月底,思路才基本明確,預計近期監管部門將出臺科創企業投貸聯動融資試點的指導意見,允許有條件的銀行設立子公司從事科創企業的股權投資,并將優選有意愿的創新區進行試點。
相對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受限于法律等因素,互聯網金融機構的債股結合業務創新迅速得多。近日,一家名為冠群馳騁宣布啟動債股結合模式,對銀行“投貸聯動”業務形成補充,著眼于更好地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中國中小企業協會會長李子彬表示,解決企業融資難題,需從多途徑來解決,“債股結合”是其中的一個很好的代表,相信這個模式的推出,能夠帶來雙贏的良好局面。
投貸聯動謹慎試點
銀監會副主席曹宇3月透露,投貸聯動進展順利,首批試點不久后將公布,將會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進行試點。
銀監會主席尚福林3月6日透露,銀行投貸聯動的基本想法是,支持銀行采用成立類似風險投資公司或基金的方式,對創新企業給予資金支持,并建立在嚴格的風險隔離基礎上,以實現銀行業的資本性資金早期介入。同時,這些資金進入后,銀行對企業的情況比較了解,銀行信貸資金也可以更早一點介入,相當于在資本和信貸兩方面都扶持。
實際上,早在201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既已提出:“完善商業銀行相關法律。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探索試點為企業創新活動提供股權和債權相結合的融資服務方式,與創業投資、股權投資機構實現投貸聯動。”
雖然設想較好,但仍受限于法律和監管方面的約束。2015年修訂的《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層面,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頒布的《貸款通則》第二十條“對借款人的限制”規定,“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另,銀監會2007年發布的《關于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違規投資參股非金融企(事)業或項目的通知》(銀監辦發﹝2007﹞234號)規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境外子銀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非金融企(事)業或項目投資。”
此外,銀監會2009年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十九條規定,“理財資金不得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份”;銀監會2010年發布的《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于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
一系列的法律和監管要求,使得投貸聯動一直難以開展。但2016年來自國務院及銀監會已開始出現積極跡象。
2016年1月,2016年全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會議上,銀監會主席尚福林表示,將推進科技創新創業企業投貸聯動融資的試點工作。
2月3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表示,將選擇金融機構試點開展投貸聯動融資服務。相關試點的開展將一步降低科技類企業融資成本,減少銀行放貸風險,培育創新創業空間。
2016年3月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2016年將啟動投貸聯動試點。
2016年3月8日,銀監會副主席曹宇表示,投貸聯動進展很順利,首批試點很快就要公布,將會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進行試點。
銀監會主席尚福林在2016年全國“兩會”期間表示,“投貸聯動”是根據我國當前實際情況提出的針對性辦法。支持銀行采用成立類似風險投資公司或基金的方式,對創新企業給予資金支持,并建立在嚴格的風險隔離基礎上,以實現銀行業的資本性資金早期介入。
截至2016年3月底,多家銀行表示,此次與以往監管部門自上而下圈定的試點不同,是由金融機構自下而上自主申請。
北京銀行董事長閆冰竹指出,商業銀行通過投貸聯動以“股權+債權”的方式,不僅能為種子期、初創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提供有效的融資支持,更能以股權收益彌補信貸資金風險損失,讓銀行進一步分享企業成長的收益,從而實現“雙贏”。但建議修改現行相關法規,允許商業銀行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等,為投貸聯動業務的開展提供有利的法律環境。采取試點先行的方式,支持商業銀行設立具有投資功能的子公司。
與債權相比,股權雖然投資回報率更高,但其風險更高。工商銀行首席風險官魏國雄認為,向風險較大的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提供貸款,除了法律法規約束外,還必須按市場規則開展,商業銀行在對風險能有效防控或覆蓋的情況下,銀行貸款才可以與投資聯動,投貸聯動必須要在法律框架內依法進行,越過了法律紅線就是違法行為、違法經營。
債股結合登堂入室
銀行投貸聯動試點尚未開展,互聯網金融的債股結合已登堂入室。4月10,冠群馳騁在人民大會堂新聞發布廳宣布推出債股結合,以對銀行“投貸聯動”業務形成補充,即將P2B資金對接中介服務和股權投資對接中介服務相結合的新產品形態。
按照其模式構架,債權服務部分以足值有保障的抵押物為基礎的抵押貸或以抵押物外加企業高管擔保的混合貸,借款企業年化借款利息為8%-12%,借款周期以1年為起點,在年度風險和押品評估的基礎上可循環3年或以上使用;股權服務部分以平臺服務費及企業扶持增值服務費(如管理輸出服務,營銷對接服務,資本包裝服務等)作價返還入股目標企業,入股比例基于對企業的盡職調查和估值結果計算,入股比例的期望區間在8%-20%。

其中的一個很好的代表,相信這個模式的推出,能夠帶來雙贏的良好局面。
根據2015年12月28日,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公布的“銀監會關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第十條 [禁止行為]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冠群馳騁的債股結合模式中股權服務部分,是否符合銀監會的網貸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要求?
冠群馳騁首席風控官錢靜波稱:“德勤幫我們做了相應的產品架構設計,冠群馳騁的線上債權中介服務的平臺冠E通只提供債權對接業務,股權投資部分由獨立第三方機構運作。”
但錢靜波并未透露獨立第三方機構的具體名稱。
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勤理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陸易認為,構架“債股結合”的風控體系,最重要就是保障其在法律上可行、風險上可控、實際上可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