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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鹽公司食鹽專營暴利

    2014-04-22 11:31

    經濟觀察網 綜合網訊 據經濟參考報報道,4月21日,國家發改委公告宣布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但在中鹽公司和中國鹽業協會看來,這并不意味著食鹽專營的廢除,而僅僅是許可證管理主體的變更。

    4月21日,國家發改委網站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0號),宣布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中國鹽業總公司則在當天發表公告稱,《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是部門規章,廢止該辦法并不是廢除食鹽專營。部分媒體將此理解為食鹽專營廢止,實屬誤讀。

    中國鹽業協會當天的口徑則與中鹽公司一致,并強調,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并不意味著取消食鹽專營,國務院發布的《食鹽專營辦法》繼續有效,食鹽專營政策目前沒有變化。而在A股市場,由于發改委的文件帶來的預期,云南鹽化尾盤漲停,收報于8.86元/股。

    “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并不意味著取消食鹽專營專賣,只是在審批這個環節取消了。嚴格來講,只有將《鹽業管理條例》以及《食鹽專營辦法》廢止了之 后,才能從根本上廢止食鹽專營制度。”中國經濟法學研究會理事、武漢大學競爭法與競爭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孫晉教授表示,取消食鹽專營涉及的環節、部門 眾多,現在可能是將審批環節作為一個突破口,帶有改革探路的性質。

    食鹽業在我國一直以來都是實行專營制度,這項制度主要由國務院1990年發布的《鹽業管理條例》以及1996年發布的《食鹽專營辦法》進行規范與調整。按照 上述文件,國家對食鹽實行定點生產制度,對食鹽的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食鹽的批發業務,則由各級鹽業公司統一經營。目前,上述兩個文件依然有效。也就 是說,基于上述行政文件,中國在食鹽批發領域形成了從中國鹽業總公司到各省級鹽業公司的壟斷體制。而在學術界,通常將包括煙草、食鹽在內的專營制度所形成 的壟斷歸為國家壟斷,這是一種合法的壟斷。

    一直以來,對于中鹽以及各鹽業公司“暴利”的指責始終存在。據媒體報道,目前,市場上食用鹽的零售價普遍在2600元/ 噸,批發價為2200元/噸,大型食品廠可以從省鹽業公司以600至700元/噸的價格批發到食用鹽,而小型食品廠則必須在當地鹽業公司拿貨,拿貨價近 1000元/噸。通過專營的食鹽,從車間到了市場終端,價格提高了近十倍。相比而言,在已經放開專營、市場化的兩堿工業鹽市場,每噸為500至600元。 2009年,東方公益法律援助所訴北京鹽業壟斷暴利,法院對此案不予受理,后來不了了之。

    隱藏在中國食鹽流通行業“暴利”的表象背后的,則是長期以來政企不分,鹽業監管機關和經營者混為一體并由此帶來種種問題的致命體制缺陷。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張春曉此前撰文稱,中國鹽業體制政企不分,專營權和監管權 合二為一,導致許多地方專營擴大化,監管弱化。到目前為止,食鹽專營沒有建立與專營政策相適應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在專營政策執行過程中因為利益、責任 主體多元化,出現了一系列條塊分割的現象。我國大部分地區的鹽政管理和經營隊伍是一套機構兩塊牌子,各地鹽務局是鹽業管理政策的制定者、鹽政執法者、生產 企業的上級主管,同時又是鹽產品的經營者。

    孫晉表示,食鹽專營體制最終需要與時俱進進行改革,將食鹽專營體制進行必要的改革,分為運營和監管兩大環節,運營交給市場,引入市場競爭,政府做好制定好規則和執行好規則即加強市場監管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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