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中國
周其仁
比“土地無彈性”更甚的一種謬見,是主張“不能給農民更大的土地權利”,因為據說“給農民土地權利會損害農民的利益”。根據此論,土地市場無從立足,因為“不給土地權利”意味著抽掉了市場的前提。這不是小事,值得認真一辨。講過了,對論不對人,誰誰說的就不引了。
先看經驗。容我從近的說起。上世紀80年代有一次鄧小平見外賓講中國狀況,有這么一句,“八億人搞飯吃,飯還不夠吃”。當時是真不夠吃,城鎮居民靠票證分配,糧食有定量,副食也有定量,像東北地區炒菜油每人每月3兩,所以主政者榮獲“陳三兩”美稱。新鮮菜蔬不要定量的時候,靠排隊。農村呢,2億多人不足溫飽,種地的人自己吃不飽還要交糧食。有同學問起,那時沒有房子問題嗎?有的,比現在嚴重,但誰也顧不過來。吃不飽的時候,什么也顧不上。
為什么8億人搞飯吃,還是一個不夠吃?天氣好壞、土地大小、肥料多少?都有關系,也曾經用盡一切力氣去改善。后來發現,決定性的因素是人肯不肯好好干。多開會、學大寨、階級斗爭?后來也發現,一時行,長久不行;少數人行,對多數人不靈。直到1984年,中國人搞的飯終于夠吃了——全國范圍第一次出現賣糧難——憑什么?官方表達叫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掰開了看,聯產承包制里的那個“產”,不是產量,而是土地財產,是農家利用耕地的權利。當政策和法律承認農民家庭擁有承包、耕作、經營農地的權利時,農民種地的行為判若二人!
清清楚楚問一句,中國人吃飽飯,到底靠什么?是靠“給農民權利”,還是靠謬論主張的“不給權利”?那一波改革其實是圍繞這個要點,做了一場社會實驗。開始不少省份堅持“走陽光道,反獨木橋”,結果先行包產到戶的地方以“產量”檢驗了“方向”。我下鄉的黑龍江省,“糧豆總產300億斤”的宏偉目標年年喊,但沒有一年做得到。后來改革頂不住了,也包產到戶,當年糧豆就過300億斤。“給農民土地耕作和經營的權利”,究竟是損害還是增強了農民的利益,歷史是做了紀錄的。
農民能不能謀求農業以外的收入,也是一個權利問題。多少年都是不行的,后來開了一個口子,就是可辦鄉鎮企業,叫做“離土不離鄉,就地富起來”。集體的鄉企之外,再多幾條路行不行?離土又離鄉,農民個人進城鎮經商務工,到沿海打工,行不行?慢慢都行了,其實就是不斷“給農民更多的權利”——附著在農民身上的勞動能力,其實也是一種人力資產,農民自己有權用還是沒權用?可不可以人往高處走,到一切可能帶來更高收入的領域去試試運氣?
這些都是“權利”。有點抽象,不似送農民一些慰問品,或發一筆國家補貼那么看得見、摸得著。“權利”者,一組制度安排下允許的行為范圍也。承包集體土地、從事非農生產、辦農民企業、到遠方打工,還不都是“行為范圍”?所謂權利大,就是行為的范圍寬、可選擇的自由多。經驗證明,恰恰是這個抽象的行為范圍如何劃定,對經濟發展有決定性影響。普通人的經濟自由增加了,社會的物產就豐富,人們的生活水平就提升,這是屢試不爽的。有人覺得還沒有試夠,那就繼續試吧。
經濟自由即行為范圍的擴大,在每個時期總有個“邊”。這是因為,處在一個社會當中,一個(群)人的自由增加,的確可能損害他人的自由。因此,為了有秩序的自由,行為范圍總有個邊,不可能是無邊的自由。
問題是,所謂對“他人自由的妨礙”,受既得利益、行為慣性與過時觀念的影響,可能劃得不那么準確?;氐桨a到戶,初期障礙重重,無非是人們擔心沖擊原來的公社體制。農戶有權自由種地了,那原先敲鐘管事的生產隊長們的權力,是不是被“侵犯”了?老實說,是被侵犯了。別看公社通常窮窮的,但集中到少數人手里的特權,相對而言也可以不小。說改革是帕累托改善——只有人受益而無人受損——應該是一個很粗糙的命題。
農民辦鄉鎮企業是不是沖擊了“國家計劃”?那也是多少年吵得一塌糊涂的事情。新生的權利要站得住,不可能不經歷磨難。鄉鎮企業在與老牌國營工廠的競爭中勝出,算不算“損害”了后者?歷史需要一個過程才能得出新結論。1996年我到上海調查國營紡織系統的下崗潮,恰逢農民工進城,究竟誰損害了誰,以及在政策上不讓誰損害誰,一時間殺得難分難解。
這是說,擴大用權利保障的經濟自由,在任何時代都有一個展開的過程。利益、慣性加觀念糾集到一起,讓擴大經濟自由、解放生產力并不總是一條直線。改改停停、進進退退,或許是題中應有之義。不過遠看一個歷史時段,我們還是不難得出結論:“惟擴大農民的權利,才增加農民的利益”。把統計本本翻出來,去年全國農村居民家庭的人均純收入為7917元。怎么調整,也比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前有較大的增長。倘若把這些年給農民的權利——承包權、轉讓權、辦鄉鎮企業和民辦企業權、外出打工權、以及領取農產品補貼權——一概取消,還有沒有這么一個水準的收入?往未來看,要爭取農民人均再增加、再倍增,究竟是繼續“給農民權利”,還是“不給農民權利”?
回來說分歧最大的,也就是當下包括農民宅基地在內的農村建設用地,究竟要不要“給農民更大的權利”?這里所說“更大的權利”,無非就是成都周宏德提出來的“還權賦能”——城鎮居民的房屋土地可轉讓、可入市、可抵押、可分享升值(也承擔貶值),農村居民的房屋土地也可轉讓、可入市、可抵押、可分享升值與貶值。同地同權,一并納入統一的城鄉建設用地市場。
此舉到底怎樣“損害農民利益”?看來看去,論據就是三點。一曰允許農民賣房賣地,他們進城站不住腳要回來,再也沒有立錐之地。二曰農民弱勢,容易在短期利益誘使下賤賣物業,長遠吃虧。三曰賣資產賣的大把銀子,農民會拿去賭博,或中計上當被騙,都是飛來的橫禍。
我的辯駁只一句話:“產權”是選擇權。不是嗎?使用權是在資產的不同用途中做選擇;轉讓權是在資產自用還是他用之間做選擇;收益權呢,不過是在資產不同的收益方式之間做選擇。農民有沒有資格享有選擇權呢?經驗和邏輯的回答都是肯定的。要明白,在制度和政策層面討論的“農民”,是整體上來說有行為能力的主體。農民不是未成年孩子,也不是智力體能有缺陷、非別人代管不可的被監護人。像我一路看下來的,種植自由、選經營方式的自由、辦企業和打工的自由,中國農民把這些權利都用得好好的。不少神來之筆,還令城里人拜伏。
當然,一項新權利剛出現的時候,農民也要學習。不過,利益使人聰明,因為利益逼人學習。從出門討飯要開介紹信,到大江南北自由行,當然會出狀況,包括受氣、吃虧、上當。不過,不能說行使權利可能遇挫,就把人家的權利剝奪干凈。你把人家的權利拿了去,你就不出錯???至于1個農民行權出錯,就把999個、甚至9999個農民的權利統統拿走,更是政治算數不及格的表現。正確的辦法,是對那個農民伸以援手,同時保障999或9999個農民行使權利。
我國城鎮1997年以后大規模房改房,居民家庭凡有房的都可轉手、都可出售。但是有權利賣,不等于必須賣;賣也不等于一定就賤賣。我們更沒有看見誰,因為賣了房就住到大馬路上去的。為什么?因為產權是選擇權,其主人會審慎處置的。農民有了更大的地權,為什么一定更不審慎?估計自己在城里站不住的,或站住也不幸福的,那就不賣鄉下房舍,留著將來回來住。對當期出價不滿意,可以挺著等行情。至于急用而售,那不好說一定是賤賣。我現在的薪水比剛畢業時高很多,那當年是不是“賤賣”了自己?不是的。那時不上班,怕活不到今天領現在的薪水??傊?,鞋大鞋小腳知道,問題是讓腳有知道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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