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綜合報道 據上證報報道,證監會6日召開例行新聞發布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今日證監會將發布作為新股發行體制改革配套措施的兩項信息披露指引:IPO與盈利能力相關的信息披露指引,以及IPO及時性信息披露指引。
發言人鄧舸表示,根據IPO及時性信息披露指引,IPO公司審計截止日至招股書簽署期間,時間超過四個月的,要補充提供期間季度財務報表和主要財務信息。此類財務信息不須審計,但須經會計師審閱,同時還應披露審計截止日后的主要經營情況,并進行風險提示。該指引還要求,若發行人預計年初至發行上市后第一個會計報告期期末,業績可能出現較大變化的,要做出特別提示。
根據IPO與盈利能力相關的信息披露指引,擬IPO企業須結合所處行業、經營模式、同行業比較等內容,深入、有針對性地對盈利能力信息進行分析披露。同時,為督促中介機構勤勉盡責,該指引還借鑒IPO財務專項檢查中取得的經驗,引導中介機構切實履行盡職調查,切實保證披露質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