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楊楨/文 第三方保證是銀行貸款主要的擔保方式之一,隨著經濟的下行,許多保證人的保證能力惡化,引發了第三方保證類貸款的風險。這其中,最為熱議的莫屬擔保圈風險。當前,擔保圈債務風險已經成為區域性、系統性信用風險爆發的主要形式之一。
擔保圈危害嚴重性
所謂擔保圈,是指多家企業通過互保、聯保連接到一起而形成的以擔保關系為鏈條、相互交叉具有多對保證關系的特殊利益體。
擔保圈又是怎樣形成呢?A對B的貸款進行擔保形成擔保關系,相互連續的擔保關系形成擔保鏈,擔保鏈相互交織形成擔保圈。通俗來說,對于大多數采用第三方保證的借款人來說,既然有企業肯為自己保證,那自己也多少要為保證人提供一定金額的保證,這就構成了互保。從以前的單純AB互保,到現在的A-Z互保,互保已經越來越隱蔽。一旦互保,擔保鏈條便形成回路,那就成了擔保圈。擔保圈內有一家企業發生風險,整個擔保圈內的企業都會存在顯性或隱性的風險。
擔保圈與一般的擔保鏈比起來,破壞性和危害更大。
一是具有高傳染性。擔保圈內的擔保鏈條往往都不止2條,每增加1條擔保鏈,包含的企業數量便呈倍數增長。大的擔保圈很有可能“綁架”地區經濟,并使風險在企業間相互傳染,并通過銀行業金融機構傳染至整個實體經濟。以江浙地區某企業為例,2012年末其為核心的擔保圈共有五級擔保鏈,涉及的企業近百家,貸款總額高達數十億元,其中任何一個鏈條斷裂都將可能引發多米諾骨牌效應,甚至引發當地經濟和社會波動,可謂牽一發而動全身。
二是具有強隱蔽性。擔保圈企業融資隱蔽性問題非常突出,其融資方式有銀行貸款、民間借貸、小貸公司貸款、信托融資和內部集資等多種形式,其融資的主體也包括各種關聯企業和兄弟單位。由于融資方式和融資主體的多樣性,使得各債權人并不清楚相互的情況,只對自身債權較為了解。因此,風險暴露之前,債務人的真實負債對于各債權人來說都是非常隱蔽的。
三是具有難協調性。從歷年來大額信貸風險的處置案例來看,主要還是靠地方政府出面協調,銀監部門牽頭維護銀行債權,相關債權銀行統一行動,從而力爭將信貸風險造成的的經濟損失和社會危害降至最低。但這種處置方式應用在擔保圈債務風險上的效果卻很不理想。一則由于擔保圈危害較大,往往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敢于接盤的企業難尋。二則當前融資方式的日益多樣化,政府對民間借貸、小貸公司等協調能力較弱。三則擔保圈形式下,擔保圈企業牽涉股東、員工和集資群眾動輒成千上萬。債務集群與地方經濟、社會穩定相捆綁,綁架了政府的維穩需要和銀行預防系統性風險的需要,產生了“債務人不急、擔保人心急、政府和銀行最急”的怪現象。四則各債權人行動不一致。往往個別債權方在第一筆貸款逾期后,率先采取強制措施,從而引發了其他債權人恐慌,債權人紛紛自保,致使局面向著“全盤皆輸”的方向發展。
化解方案
擔保圈的現實危害和潛在隱患已經觸目驚心,我認為應該從以下方面著手解決:
一是解包還原,分類管理。由于擔保圈的內部非常復雜,這時候可以借鑒國家2010年處理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解包還原”思路,由政府、銀監、金融機構等相關單位和部門組成工作小組,對現有擔保圈進行逐戶、逐筆打開,從第一條擔保鏈一直追蹤至最后一條擔保鏈。
具體做法可以分兩步:(1)由工作小組提出風險客戶名單,各家金融機構核實填列該客戶在該行的擔保圈(包含授信情況和擔保情況),工作小組集合各金融機構的信息制作詳細的擔保樹。(2)根據擔保樹對每個擔保圈解開審視,一戶一戶排查其融資規模、對外擔保是否超出償債能力。
對于融資規模和對外擔保合計未超出償債能力的擔保圈,列為“一般關注類”,銀行可以在擔??傤~不增加的基礎上繼續給予信貸支持,但要督促擔保圈壓縮擔保余額,減小擔保范圍;對于融資規模和對外擔保均未超出償債能力,但兩者合計超出償債能力的擔保圈,列為“重點關注類”,銀行應當找到擔保圈中金額最大、影響最大的核心企業,要求核心企業減少銀行借款、對外擔保,增加風險擔保方式和緩釋措施,切斷或減少核心企業對周圍企業的鏈條輻射;對于融資規?;驅ν鈸3鰞攤芰Φ膿H?,列為“破解預警類”,銀行應當對所有關鍵鏈條進行切割,實現“大圈化小”,同時對難以切割的節點進行預警,建立起如凍結、壓縮授信額度的“防火墻”,防止風險的傳導和擴散;對于擔保圈中相關企業已經違約或形成不良的,列為“清收核銷類”,銀行應當盡一切辦法對相關企業進行清收、核銷。
二是統一債權人思想,發揮典型效應。工作小組應當統一思想,多舉并下:
(1)將多數債權人納入統一行動范圍,尤其是民間借貸和小貸公司,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約束小貸公司催貸方式和方法,避免企業主被迫的過激行為。
(2)合理運用司法手段限制和保護債務人和擔保人行動,防止逃廢債,并確保其在處置過程中積極配合行動。嚴厲打擊“主動跑路”逃廢債務、千方百計轉移資產,將經濟包袱與社會責任推給政府與銀行的債務人和擔保人。
(3)集中力量處置典型事件,如通過各方努力使出逃的企業主回來談判,最終以資產重組、并購形式等市場方式解決問題。這樣的正面事例將在很大程度上樹立政府威信,為后續事件處置建立范本,發揮正向激勵和示范效應,打消企業疑慮,建立債權人信心,爭取群眾基礎,從而控制擔保圈風險。
三是改進金融系統,共享風險信息。擔保圈問題在前期之所以難以處理,是因為各家金融機構系統并不聯通。因此,筆者建議:由央行協調查詢企業征信系統需要被查詢企業授權的規定,允許金融機構的特定部門在必要的情形下可以直接查詢企業信息;或者由銀監牽頭,要求各金融機構在必要條件下進行授信系統和擔保系統的數據互通,加強對各自系統中擔保圈、風險事件的信息共享,加強對擔保鏈、擔保圈企業的監測分析與風險預警提示,讓惡意擔保、過度擔保行為無處藏身。
(作者系銀行業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