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厲害“非法收養”
背景:1月4日,河南省蘭考縣城關鎮一居民樓發生火災,事故造成7名孩童死亡。事發場所為一居民家庭,火災中死傷的孩童是袁厲害收養的棄嬰和孤兒。
真的想減少這種悲劇的發生,說到根本還是讓社會慈善從政府的那種事必審批的狀態下脫離出來,財政撥款的官方慈善,也要由民間機構來實際操作,政府做的事就是掏錢、監督,其他用不著他們操心。
——《經濟觀察網》
兒童福利首先應該體現為政府責任。像袁厲害那樣,眾多民間愛心人士的救助努力,只能是對政府責任出現缺位時的一種補充。這種社會化救助不應該、也不能成為兒童福利的主渠道。
——《新京報》
試問,袁厲害持續“違法”長達23年,有關部門在哪里?如果不是她,那些棄嬰的命運會是如何?袁厲害的存在,只能說明當地政府在孤兒收養方面是失職的。
——《北京青年報》
一老嫗以一己之力,擔起地方兒童福利救濟保障不力之責。蘭考棄嬰要送開封福利院,只有公安出具證明,民政出具手續,福利院才肯接人。希望這把火,能燒醒裝睡的人和制度,讓收養孤兒棄兒不再難如登天。
——《華西都市報》
任何一個社會,都會有棄嬰和孤兒,都存在收養和救助的社會問題。在這些問題上,政府部門應承擔首要責任。某種程度上說,人民之所以需要政府,納稅養著政府官員,就是為了解決這類問題的。
——《燕趙都市報》
現行的兒童福利和收養體制都還沒有擺脫對人口嚴格管控的思路習慣。兒童有權利得到特殊的照顧,當他們不幸失去血親家庭的關愛時,不能同時失去作為祖國花朵 的資格。
——《長江日報》
“默許”與“放手”的背后,是對政策上一些有風險“灰色地帶”的放任,也在某種程度上折射出相關部門法律意識的淡薄。不能因為是“愛心行為”,就逃脫了法律的規范。
——《人民日報》
微聲音
@清醒中漫游:面對一個孤殘兒童,敢說“我養”的人,何止是有愛心與勇敢能形容。這位母親的愛心比紅會紅一萬倍。
@瓶子的莫斯奇諾:政府要撇清自己的責任,袁阿姨就要背黑鍋??在中國,善心得不到發揚,所以沒人敢扶跌倒老人,沒人感救被碾小孩。
@11Dove:沒出問題,就說她是天使,一出問題,就把人說得一文不值。私營孤兒院本來就該得到民政部門的扶持,他們是在幫民政部門分擔責任,這份責任本來該由有關部門獨立承擔
@胡雯Amy: 其實是:一個國家的政府和國民對待包括殘疾兒童在內的弱勢群體的心態足以體現這個國家文明進步的程度。至此想起有那么一群人毫不間斷的致力于民間福利院,致敬!
山西苯胺泄漏瞞報
背景:1月5日下午,河北邯鄲市區突發大面積停水。停水的原因,原來是邯鄲接山西省有關部門通報,漳河上游濁漳河山西境內發生了事故性污染物排放。而這起苯胺泄漏事故,發生在2012年12月31日。
對于環境污染突發事故的信息報告,國家有非常明確的制度。長治方面即便在初報環節存在定性不清的問題,那么,公眾實在不理解,長治難道用了5天時間才查清基本情況?
——《新京報》
山西的隧道爆炸、苯胺泄漏兩起嚴重的瞞報案接連發生,其中相關企業負責人、官員公然在以身試法。我們期待以這兩案為標桿,確立一個鮮明的判例:瞞報就是犯罪,涉嫌瞞報的官員必須受到法律追究,不能撤職換人了事。
——《東方早報》
涉嫌“遲報”的5天,也正是苯胺超標最嚴重的時間,沿線居民的飲用水安全,防線幾近失守,居民身體狀況尚待醫學檢查,誰又該為這可能還將更嚴重的后果承擔責任?
——《南方都市報》
遲報、瞞報的背后,乃是置人民生命安全與健康于不顧,這涉及的是官員的宗旨與黨性問題,是根本性的問題。如果在根本性問題上都放縱,還怎么指望官員盡心竭力為民服務?如果無論是誰,涉及到什么人,都一視同仁,一律重懲,看誰還敢如此蠅營狗茍?
——《京華時報》
如何讓環境不成為更繼續的淪陷,如何不讓污染總在身邊悄無聲息地發生,而我們總是那個后知后覺的人?它無疑需要一種切實、有約束力的環保問責制度,它無疑需要更深刻的制度救贖。這是長治苯胺泄漏事件后必須被繼續追問的困境。
——《華商報》
微聲音
@薛蠻子: 這種特大飲水安全事故五天不報,給下游百萬人民不預警,失去防范良機,瞞報就是犯罪!污染更是犯罪!明知污染還不治理是最大的犯罪!為了子孫后代安全必須治理環境污染!
@連鵬:山西為什么五天后才報?誰在隱瞞?必須追究事故直接責任者和瞞報者的責任?;S為什么在水源邊上?有沒有嚴格監管?
@環保董良杰:苯胺泄漏瞞報5天時間,下游城市錯失最佳應對時間,也會導致社會大亂的。不可容忍,堅決問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