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報 李緣/文 腳踏彩云的投資銀行家,會因為工作而身陷牢獄之災嗎?香港證監會的答案很堅定。
香港證監會(下稱“證監會”)近日正式提出建議,保薦人需要為招股書上的不實陳述負上民事和刑事法律責任,最高懲罰為罰款70萬港元和監禁3年。此建議為一系列改革最具爭議的部分——“因職入罪”在香港資本市場仍是新鮮事。
之前市場已習慣了“點名批評”和“做錯就罰錢”的懲戒方式,過往兩年證監會多次批評保薦人的盡職調查過于草率,令包括港交所和證監會在內的監管機構無法恰當地評估上市申請,后果則是危害投資者利益。
錢罰得越來越多,一上市便上演“變形記”的新股卻仍是層出不窮,且在近年達到高潮。史上最嚴厲的懲罰在今年4月判出:一家臺灣背景的小型投資銀行作為上市公司洪良國際的保薦人,在撰寫招股書時嚴重夸大洪良的財政狀況,且盡職調查時未做到詳盡和獨立,被注銷執照,并罰款4200萬港元。
疏忽或歸咎于能力未至,但欺詐觸及了監管機構最后底線。證監會趁勢拋出加強監管的“組合拳”,用更嚴苛的標準規管保薦人。新政包括在提交申請時便在港交所網站上公開招股章程(而不是申請批準后開始招股的路演階段);必須在申請上市前兩個月正式委任保薦人,若中途更換需要詳細通知證監會;保薦人費用需在委聘條款中列明,反對“不成功不收費”的促銷模式。
以上改革是否嚴苛?相比在上述洪良的個案中,保薦人甚至在向港交所和證監會提交上市申請當日,盡職調查還在倉促進行。這種事無巨細家長式的規管方式,更像是無奈之后的最后通牒。
懲罰是否過于嚴厲?70萬罰款對于投資銀行來說九牛一毛,但入獄3年呢?將“國際金融中心”掛在嘴邊的香港銀行界,在懲罰上也和國際接軌時,反應并不淡定。最常見的說法是,保薦人不是保證人,若因此而負上刑事責任,重拳或擊傷香港資本市場筋骨。早于2007年,證監會便曾提出對保薦人引入刑事責任,但外資大行和本地券商反對情緒強烈,此建議擱置。
最受關注的疑問是,現在是推出新政的良好時機嗎?別忘了香港今年IPO市場慘淡,若不是人保在年尾沖刺上市,香港將滑落全球排名第六的窘境。攤開時間軸,過去三年香港曾經歷連續榮膺全球集資額第一的輝煌時期,那時是否更適合推行改革?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Ashley Alder)對此的回答是:“雖然現時IPO市場的交易量偏低,但這些改革在任何市場周期都有助鞏固市場信心。”
對于監管機構的改革來說,逆水更易行舟?;厮菹愀圩C監會發展的歷史,重大改革都是在大的危機中衍生。1973年股災前,香港證券及商品市場的監管基本上是空白,股災發生后,港府才組織監察委員會,訂立規管法例。但監察委員會成員皆非全職,在1987年再次遭遇股災時,人手不足的弊病暴露得淋漓盡致。痛定思痛,港府檢討委員會架構,得出“監察委員會缺乏明確工作方針,執行時消極被動、后知后覺”的結論,并建議獨立于公務員架構外另設機構,全職監管。香港證監會遂于1989年誕生。
監管的妥協與鐵腕,并不代表原則的改變,而是推行新政的土壤是否成熟。若不是經歷類似洪良這樣令人震驚的個案,以及一系列定時炸彈般有殺傷力的新股,今年推行新政遭到的反對會和往年一樣強烈。正是在逆境下,業界和監管機構才有“同坐一條船”的相依感——試想若全球投資者在香港買到的新股都是“上市前美女,上市后巫婆”,誰還會來香港投資?
國際金融中心像是一個老字號,過去的輝煌不代表未來的成功,但在過去積累下良好的制度、順暢的溝通及活躍的投資氛圍,必是未來能東山再起的關鍵因素。再重溫一次1989年港府成立證監會時的目標:“主動監管,防患未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