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實習記者 潘伊純 記者 吳娓婷 本網獲悉,真功夫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實際掌權者潘宇海以股東身份就“公司章程條款撤銷糾紛”提出上訴。案件已于10月29日進行第一次開庭審理。訴狀指,公司章程中“……除非各方另有書面協議,否則董事長應由甲方(蔡達標)任命”的規定無效,董事長任命方式應適用“對于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由董事會超過半數董事投贊成票方能生效”。
蔡家方面人士表示,“律師感覺庭上的表現不是很樂觀”。蔡達標或將失去董事長任命權。
不過,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潘宇海方面如果想修改公司章程,正常的流程應該是召開董事會,由董事會做出更改之后,再到外經貿委報批。同時,蔡達標在真功夫董事會的表決權不受股份凍結的影響,可正常行使。
誰來任命真功夫董事長?
11月13日,真功夫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下稱“真功夫”)原代理董事長蔡春紅在其微博上公開一組“民事訴訟狀”照片。訴狀顯示,真功夫原董事長蔡達標就“公司章程條款撤銷糾紛”陷入又一民事訴訟。
該案原告為東莞市雙種子飲食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雙種子”),是真功夫五位股東之一,持有10.52%的真功夫股份,其法定代表人是潘宇海。
原告提請法庭確認《中外合資真功夫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下稱《章程》)第4.2條無效,予以撤銷。同時,原告請求依法確認真功夫的董事長任命權應適用《章程》第4.7條第(o)款規定。
從本網記者獲悉的相關文件來看,《章程》第4.2條闡明“除非各方另有書面協議,否則董事長由甲方(指蔡達標)任命”?!墩鲁獭返?.7條則列明:“應有董事會超過半數董事投贊成票方可通過”的情況包括第(o)款為“修改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以及其他管理人員的權利和責任,確定其報酬或任免”。原告指,董事長任命權適用第4.7條第(o)款規定的理由是:“董事長屬于公司管理人員”。
一位不愿具名的真功夫前高管透露,上述《章程》訂立于真功夫正式成立的2007年。當時將“董事長”和“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以及其他管理人員”的任免權限做不同規定的原因是:“董事長屬于公司決策層,經理和副總經理層級屬于公司的經營管理層,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該人士介紹,《章程》由股東大會協商訂立,并由全體股東簽名確認。而后經過廣東省對外經濟貿易合作廳批準、東莞市工商局登記備案等法定程序后才正式生效。
記者獲悉上述《章程》后發現,該《章程》確有蔡達標、潘宇海、東莞市雙種子飲食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潘宇海)、今日資本投資(香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新、中山聯動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黃建偉共五位股東的簽名及印章。簽名日期為2007年11月20日。
蔡達標仍有表決權
對此,一位關注真功夫案件的法律界人士認為,潘宇海方面如果想修改公司章程,正常的流程應該是召開董事會,由董事會做出更改之后,再到外經貿委報批。
本網記者通過《章程》原文了解到,《章程》第4.6條已列明“應有全體五(5)名董事(本人或派代理人出席)在按規定程序召開的董事會會議上一致投贊成票方可通過”的相關事項,該條款之下的(a)款即為“章程的修正”。
該法律界人士認為,在此規定之下,如果董事會成員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則原章程應繼續適用。
目前,真功夫的股東構成及各股東持股比例未發生變化。但中國銀行廣州東山支行此前已向法院提起訴訟并于今年1月18日輪候查封蔡達標所持有真功夫全部41.7%股權及其所持有的雙種子公司50%股權。對此,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譚鵬程認為,股份的凍結只是就股東的經濟權益進行凍結,對其人身權和表決權是不可能凍結的。蔡達標仍將擁有在真功夫董事會的表決權。
一位接近蔡家的知情人士透露,潘宇海上訴前并未就修改公司章程一事召開董事會。記者嘗試就這一細節向潘宇海求得確認,但未等記者闡明提問,潘宇海即表示“不接受媒體采訪”。截至發稿,記者未從潘宇海方面獲得相關回應。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本次“公司章程條款撤銷糾紛”案的訴狀顯示,案件被告為真功夫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潘宇海,目前職位為真功夫代理董事長。另外,蔡達標、潘宇海、今日資本投資(香港)有限公司(下稱“今日資本”)代表人徐新及中山聯動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中山聯動”)法定代表人黃建偉等一眾股東列為該案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上述法律界人士認為,真功夫為中外合資企業,此前,各合營方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章程的制定和投票,如果現在各方以股東身份參加庭審,“應該有獨立請求權”。
該案于10月29日進行第一次開庭審理。據了解,今日資本和中山聯動未有相關人員出席當天庭審。蔡達標方面由代理律師參加庭審。原告、被告及第三人潘宇海由潘宇海分別派委托人出席。
蔡家方面人士對本網表示:“律師感覺庭上的表現不是很樂觀”,“因為被告沒有什么反駁意見,原告說什么,被告都表示同意。第三人雖然提出異議,但法官說第三人沒有提出異議的權利”。蔡達標或將失去董事長任命權。
對此,譚鵬程認為,法院應該不會審理原告的第二個請求,即“依法確認真功夫的董事長任命權應適用《章程》第4.7條第(o)款規定”。“因為法院代替一個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力是不合適的”,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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