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敬平
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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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三個普通人,在事先毫無心理準備的情況下,名聲大噪,成為法學界討論嚴肅法律問題的案中人。為了尊重三位普通人的隱私,請允許我隱去他們的姓名,僅僅以“丈夫”、“妻子”、“小三”指代他們。這里的“小三”,只是沿用大眾的說法,沒有貶義。
他們仨都是四川瀘州人氏,原本素不相識,是一場不期而遇的情變將他們裹到一起。
早在1963年,同在瀘州一家工廠做工人的丈夫和妻子,就喜結連理,成了夫妻。在一入洞房就被客人們恭喜著早生貴子的社會氛圍中,妻子婚后長期不孕不育,給本該幸福的家庭蒙上了陰影。后來,他們領養了一個男孩,關系卻沒有由此修復。
1996年,他們婚后大概30個年頭,一個“小三”走進了他們的生活,年過半百的夫妻在這一年開始形同陌路。小三比丈夫小了20多歲,經營一家卡拉OK廳,年紀差異形同父女的兩個人好上了,他們租了個房子,筑巢壘窩,大模大樣地過起了“老夫少妻”的生活。
妻子一次次去跟小三討說法,卻奈何他們不得。
2001年初,丈夫突然肝部疼痛難忍,去醫院一查,肝癌晚期了。
倒計時的日子里,小三沒有背棄他,在那個小三為人不恥的小城,小三不顧世俗的譏諷,妻子的攻擊,“儼然以一個妻子的身份守候在他的病床前”。這個守候的“資格”,對小三來說,得來實屬不易。起初,她去醫院,妻子還有他們的親友,對她好一通臭罵,相互之間,還發生了拉扯。
臨終前幾天,丈夫喊來一位律師,立下遺囑,大意是:骨灰由小三安葬;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自己的那部分,應該由妻子繼承的遺產歸小三所有??赡軗倪z囑未來被疑作假,他們通過公證處進行了公證。公證之后第三天,丈夫撒手人寰。這邊遺體剛剛送去火化,那邊,丈夫生前的好友,一位見證遺囑訂立全過程的男士,當眾宣讀了這份遺囑。
妻子難以接受這樣的遺囑。她視丈夫的遺囑為廢紙,對跟她討要遺產的小三說“不”,這一次,雙方再次發生了爭吵。小三沒有跟她打鬧,而是拿起法律的武器,去跟法院討說法。
2001年5月17日,瀘州市的一個基層法院開庭審理了小三狀告妻子討要遺產的案件。不知法院是怎么考慮的,這個涉及到公民隱私本不該公開審理的案件,接納了1000余名旁聽者。
小三和妻子都不是法律專業人士,法庭上的交鋒,實際是雙方聘請的律師的交鋒。吵來吵去,關鍵點在于:遺囑是否有效。
休庭的時候,旁聽者堵在法院門口,指責小三,不讓她出去。無奈之下,小三的一個朋友喊了一輛出租車,把她從法院護送走了。第二次開庭的時候,小三懾于旁聽者的道德審判,沒敢親自出庭。
距離第一次開庭將近5個月之后,法院第三次開庭。這一次,法院特意將審判庭選在丈夫和妻子所在公司的職工俱樂部,1500多市民趕來旁聽這次非同尋常的庭審。當法院駁回小三的訴訟請求,尚未養成尊重他人權利的習慣的旁聽者,報以熱烈的掌聲,在他們看來,法院支持了妻子,主持了公道,至于丈夫遺囑背后的人格獨立、財產獨立,與他們的傳統道德觀念還沒來得及交鋒,就敗下陣來。
法院駁回小三訴訟請求的一個理由是,丈夫生前立下遺囑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原則和精神,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公共秩序,屬無效行為。判決書闡明判決理由時說,丈夫和妻子結婚多年,無論是婚姻法,還是社會道德,都要求兩人相互扶助、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但是,丈夫與小三非法同居,違反了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法律規定,是一種違法行為?;谶@種非法同居關系,丈夫立下遺囑,將遺產贈與小三,是一種違反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的行為。另外,丈夫無視法律規定,違反社會公德,不顧妻子在住院期間對她的照顧,漠視結發夫妻的忠實與扶助,將財產贈與其非法同居的小三,實質上損害了妻子合法的財產繼承權,破壞了一夫一妻制度,敗壞了社會風氣。
這個案件,引起了中央電視臺、法制日報、南方周末等中國最具影響力的一批新聞媒體的關注。從長篇累牘的報道中,我發現,“廣大人民群眾”基本上是拍手稱快的。
在這種綿延千年的民間情緒里,小三生在今天,生在中國大陸,是幸運的。這事,放在中國古代,罪莫大焉。“通奸”是千年以來法律不能容忍的罪錯,元明清三朝,法律允許私刑,允許捉奸,允許當場殺死通奸男女。
放在我國臺灣,即使是今天,也是刑法不能寬恕的罪。臺灣刑法規定了通奸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奸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其相奸者,亦同”。按照這一條,如果瀘州案中的小三是臺灣公民,別說爭奪遺產,能不坐牢,就算燒高香了。
回頭看法院判決,我們一直奇怪,法官為什么要選擇輿論上不利于小三的地點作為審判庭?是不是真的像學者們議論的那樣,他們心中的法律立場早已被道德立場摧毀?
法律需要與社會大眾的道德相一致。但是,必須給私人道德和不道德留下一定的空間,因為道德存在于每一個公民的內心,它是個性的,游動的,不確定的,張三說沒有愛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李四說沒有道德的愛情是可恥的。你說,誰的觀點對,誰的觀點錯?
當法官作為公民,你可以抱持道德高標,可以對社會上廣泛存在的小三現象深表憂慮,對主張立法懲罰小三的聲音表示贊許,可以要求自己不做第三者。但是,當法官作為法官,你不能以你內心深處對小三的負面評價,以道德作為司法的準則,作出不利于小三的判決,因為每個人的道德是不一樣的。
回頭看,就在瀘州小三案發生的那一年,“以德治國”恰巧成為司法領域那一年的熱點話題。沒有任何消息表明瀘州那個基層法院的判決受到了“以德治國”觀念的影響。然而,我想沿著這個話題展開,多說幾句話。
我覺得,國家治理層面,把“以德治國”作為國策是危險的。相對于“依法治國”,“以德治國”境界高,立意遠。然而,考察現實世界,你會發現,這個觀念,不過是一個善良而美好的愿望?,F實世界中,就像海市蜃樓一樣,很美,但很不可信。每個人的道德觀念是不一致的,是不確定的,這與法律所主張的確定性、可預期性是背道而馳的,如果法官能夠根據道德來斷案,國家能夠依靠道德來治理,公民在法律面前就沒有預期,就找不到指導自己行為的依據。
反思國家在社會生活中扮演“道德警察”的是是非非,“通奸有罪”的世界傳統,在日本、德國紛紛轉向之后,已經匯成“通奸無罪”的世界潮流,在臺灣之類堅持“通奸有罪”的少數地區,一部分法學家也在為“通奸無罪”而努力。在中國大陸,通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后,就不再是刑法所定義的罪。然而,瀘州小三案中,無論是法院的判決,還是旁聽者的表現,都向我們暗示了“禮法分離”的艱難,依法治國的任重道遠。
(參考資料:王甘霖:“社會公德首成判案依據,‘第三者‘為何不能繼承遺產”,載《南方周末》2001年11月02日;趙興、軍友、東鴻、張曉東:“全國首例二奶持遺囑爭奪遺產案紀實,載《法制日報》,2001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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