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管制與經濟增長
薛兆豐
北大國家發展研究院研究員法律經濟學研究中心聯席主任
zxue@nsd.pku.edu.cn
哈佛大學教授桑德爾(Michael Sandel)在新書《錢不應該買什么(What Money Can’t Buy)》中列舉了大量花錢購買商品、服務、甚至特權的例子,其中包括向黃牛黨購買熱門講座或莎士比亞劇的門票、付錢插隊看病、付錢購買公路的行駛權、企業付錢購買污染權、家庭付錢購買超生權等等。桑德爾認為,這種交易對那些“由于資源有限而付不起錢的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任何商品都得標價,標了價就有人買不起,照桑德爾的邏輯,為了公平,商品就不該標價,而應該全世界人民一起排隊領取。于是,我有兩個問題:一、桑德爾教授和家人平日是否跟非洲的兒童一道排隊看???二、在分配商品和服務的過程中,假如不拼錢,那么人們將改拼什么?
首先,桑德爾肯定沒跟非洲兒童一道排隊看病。桑德爾是哈佛教授,平日住在美國,而美國并非向全世界開放,非洲兒童沒法隨意入境,所以桑德爾必定享受了比非洲兒童在時間上優先、在質量上優越的醫療服務。這是不容否認的事實。究其根源,就是美國人比非洲人更有錢。那么,美國人僅僅因為出得起錢,就比世界上其他地區的人民優先獲得優質的醫療服務,而非洲人民僅僅因為沒錢就無法治病,從桑德爾教授提倡的公平觀看,是否道德?恐怕除了生活在廢除了貨幣的極左社會里的人外,這個世界誰都是不道德的。
這不是要抬杠,而是要指明事實。任何有價值的討論,都應該以事實為出發點。事實是,今天世界的絕大部分資源,都首先是按照富者先得、富者多用的規律來分配的,而實現的機制大致就是買賣。一個享受美國波士頓地區醫療服務的教授,擠占非洲兒童的醫療資源恐怕是上千倍的,相對于在中國向黃牛黨付錢買掛號的病人來說,那是一千步笑二十步。我們要認識到,大量至今仍然被人誤以為不可買賣的東西,實際在進行著或明或暗的買賣。
當我們在深秋里感到寒意,插上油汀取暖器的電源時,我們向山西的煤礦工人購買了健康,是他們以從未白凈的身體,降低了我們染上感冒的幾率;當警察在街頭和匪徒交火的時候,我們以納稅的方式購買了警察用生命換來的治安;當一個既反對同性戀結婚、又希望自己的子女獲得免費教育的選民,把選票投給了既支持同性戀結婚、又將實施兒童免費教育的政黨時,那些旨在促進同性戀者結婚合法化團體,就以支付政治獻金的方式,購買了那位選民的選票;當一個作家買下一支光亮的鋼筆時,他也買下了電鍍廠附近居民的健康;同樣道理,那些購買了桑德爾教授的書籍的讀者,實際上用錢買下了許多失學兒童的識字權,因為如果不是桑德爾的書那么好賺,有些紙張是會用來印識字課本的。
如果在我們享受燈光、電暖、安全、教育、閱讀的時候,沒有意識到別人為此有所付出,那才是無知;在撫弄那支光亮的鋼筆時,并不愿意支付環境污染費,那才是不道德的。健康、生命、選票、免于污染、免于無知,本來都是神圣的人權,但在真實生活中,卻是在有價地交換著的。我們不應該對這個基本事實佯裝不知,并對不可能實現的道德準則高談闊論,而是應該視人性為給定的前提條件,并探究在人性始終發揮作用的情況下,社會應該采用何種規則,才能取得比較可取的結果。事實上,正是這些交易,促成了分工,矯正了不公,增進了和平、財富和幸福。
其次,假如不拼錢,那會拼什么?顯然,如果不拼錢,就會拼其他的。一般地,一個不“認錢”的社會,它就不得不“認人”。所以,切中要害的討論,并非僅僅討論“認錢”好不好(與天堂相比,“認錢”當然充滿了不公平),而是如何在“認錢”與“認人”之間兩害取其輕。
誠然,我們有許多需要“認人”的場合,戀愛、雇傭、教學就是典型例子。在這些例子中,男女雙方、雇傭雙方、教學雙方,與其說是在進行買賣,不如說是在擇偶。這時,“認錢”就往往不是上策,因為雙方尋求的都主要是非金錢的品質。也就是說,在交易的雙方都需要“挑客”的情況下,“認人”的標準往往比“認錢”的標準更可取。
然而,只要有一方沒有挑客的需求,那么“認錢”就往往是更可取的。例如,盡管顧客買衣服時都很挑,挑質地、挑顏色、挑剪裁等等,但只要裁縫覺得不必挑客,他就可以按“價高者得”的方式賣衣服。又例如,盡管大學教育旨在尋找合作伙伴,所以應該以“認人”為主,但幼兒園教育則是旨在提供照看服務,所以不妨以“認錢”為主。我們知道,物物交換的交易費用極高,因為匹配的交易者相遇(稱為雙向巧合,double coincidence)的幾率很低;而交易當中只要有一方是認錢不認人的,那就能極大地增加交易的機會。這恰恰是貨幣的基本妙處。
問題是,賣方究竟是否應該“挑客”?一種情況,是賣方樂意“挑客”。如果是這樣,那他就必須承擔“挑客”帶來的金錢損失。如果賣方非要限定講座、戲劇、著作、公路、三明治和臥鋪票的潛在客戶群,把他們限定為學生、貨車、白人、處級以上干部,那么賣方就是在實施這樣或那樣的歧視;而實施歧視的代價,就是賣方不能在更大的潛在客戶群中按“價高者得”的方式獲取最大的金錢收入。換言之,賣方是在以付出金錢的方式購買了歧視顧客的權利。
經濟學家阿爾欽(Armen Alchi-an)、卡素(Rubin Kessel)在1965年一篇題為“競爭、壟斷和對金錢的追求(Competition, Monopoly, and the Pursuit of Money)”的文章中論證:正是由于實施歧視會造成金錢損失,所以當人們必須自己承擔歧視所造成的金錢損失時,他們就會產生抑制歧視的積極性,從而減少“挑客”的行為。直白地說,越是市場競爭激烈的地方,商人就越會“認錢不認人”;而即使在以尋求適配為特征的職場,處于競爭壓力之下的雇主,也會盡量減少不必要的歧視,做到“認才能而不認人”。
這毋寧是好事,因為非人格化的金錢,取代了人格化的其他特征,恰恰使得“生而不同等”的人們(性別、人種、膚色、宗教、等級、貧富、黨派各異),能夠保有其自身的特點,并面對最少的障礙來追求“金錢面前人人平等”。在一個“認人”的社會里,一個黑人除非漂成白人,一個文革反對者除非偽裝成支持者,否則他們很難平等;但在一個“認錢”的社會里,一個黑人只要設法賺到20元,那他買到的漢堡就跟白人買到的一樣大;一個文革反對者只要設法賺到200元,那他享受到的網速就跟文革支持者的一樣快。
另一種情況,是賣方被迫“挑客”。在實施種族隔離政策地區的賣主,或受到價格管制掣肘的商人,或那些基本取消了價格甚至完全取消了貨幣的計劃經濟試驗區里的人們,他們由于無權向出價最高的人出售商品,所以他們就自然而然地會采用這樣或者那樣的標準來“挑客”,即實施歧視。最后,當政府的權力代替了商人追求金錢收入的動機之時,就是白人先吃、高官先用的社會到來之日。人類不是不曾嘗試過那樣的社會,那樣的社會是惡夢。
金錢固然不能買到一切,比如理智;但在高唱“錢不該買什么”前,我們應該細看,生活中哪些東西不是以或明或暗的方式買來的?我們還應該追問,在普遍嘗試“認人”而不“認錢”的社會里,人們過得怎樣?只有如實回答,才不至于脫離現實、憤世嫉俗和夸夸其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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