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濟觀察報 記者 李緣 又是一年申報時。香港特區政府高級官員的最新“家底”已上載至官方網站,供公眾下載查閱。此為第四屆特區政府成員第一次申報財產,行政長官梁振英的6套房產,“二把手”林鄭月娥在英國和蘇州的4套物業都引起熱議。
沿襲英國公務員管治系統,及配合1971年廉政公署頒布的《防止賄賂條例》,香港特區政府對高官財產公示已有逾40年的歷史,今年有過一次修訂。
事實上,香港特區政府的初衷并非公開官員財產,而是通過利益申報來避免決策時利益沖突的情況。如港府最高決策團體行政會議明文指出,利益申報的目的是“為確保行政會議成員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時公正無私和不偏不倚”。
誰要申報?報什么?
特區政府1997年成立以來,都會在上任的14天內公開行政會議成員及高級官員(司長和局長)的利益申報材料。換屆當日,前任官員的披露材料都將即時銷毀,無論是電子檔或紙質文件。
什么財產需要申報、如何申報?官員需填寫《行政會議成員每年須登記的個人利益》表格,依序為受薪董事、受薪工作、本人及配偶持有物業、公司股份、其他機構成員身份五項。公司名字需完整寫出,但物業地址只需填寫所在的區劃。以特首梁振英的申報表格為例,自住用途的物業為香港山頂兩個住宅單位,和妻子在倫敦的一套房產。投資收租用途的物業有三套,在香港南區及新加坡。擔任三家非上市公司的股東之余,梁振英還在58家機構任贊助人或名譽會長職務,如香港9家大學的校監。
申報制度規定指出,若登記的利益有變更,需在變更生效后14天內通知行政會議秘書。若持有的土地或物業有所變更,需在28天內通知。此外,行政會議成員每年需以保密形式向行政長官申報更詳細的財務利益,包括成員本人、配偶及子女或其他近親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論持股數量),期貨或期權。若有超過20萬港元的交易,需在兩個交易日內通知行政會議秘書。
除了委任初期,行政會議成員每年7月還需定期申報。申報結果常常會引起市民熱議,特別是物業買賣一項。近年香港樓價飛漲60%,各高官有無逢高套現,或追高買樓,都能成為新聞焦點。
今年出現了新任官員為避嫌在上任前出售物業的情況。新加入行政會議的林奮強,之前是投行人士。7月初他接受采訪時稱,因為擔任行政會議成員,角色特殊而不適合接受其他受薪工作,需要賣一成物業套現,以供家人生活開支。林奮強披露的材料資料顯示,其本人持有27套房產,其中24套用于收租。
除了行政會議這個最高智囊團,“三司十二局”的司長及局長亦須每年都申報利益,要求與行政會議成員相若。不同的是,主要官員需要披露配偶的職業。如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妻子為??谱o士。近半高官的妻子都為家庭主婦。
負責監管公務員的政制局規定指出:“主要官員須申報其投資和利益,以維持公眾的信任和信心。”其中提及的利益包括房產、公司持有者身份;及持有任何公司股本1%以上的情況,包括上市和非上市公司。
以港府主要官員利益申報表格為框架,不同政府團體的主要成員都需要公示其利益相關方。例如餐飲業負責審查酒牌的委員會成員,需要申報本人或直系親屬有無持有食肆、會所和經營酒類商店。
在申報制度上,港府采取100%信任態度,且不會核查申報資產的準確性。
會否出現漏報或誤報的情況?2012年2月,前任政務司司長林瑞麟書面回應議員時指,過去十年主要官員漏報利益的個案共有兩宗。
首先是2003年時任財政司司長梁錦松在編制2003/2004年度政府預算案中,建議添加汽車首次登記的稅項。但2003年3月梁錦松向行政會議介紹預算案時,未主動申報他1月份時剛購入新車。事件由傳媒揭發,廉政公署開展調查。梁錦松基于壓力,于當年7月辭職。
另一宗個案為2010年9月行政會議成員劉皇發被揭發漏報持有13間公司超過1%的股份,涉及19項住宅物業和300多塊土地。劉皇發其后已補報所有資料,供公眾查閱。
林瑞麟還披露指出,2007年至2011年,共有21宗公務員私下接受他人借貸的正式紀律處分個案,有14宗收受公務往來人士金錢利益或饋贈的個案。上述兩項不當行為共有6人遭革職,4人迫令退休。
避“瓜田李下”
香港特區政府的初衷并非公開官員財產,而是通過利益申報來避免決策時利益沖突的情況。
行政會議為香港的官方“智囊”,每周舉行一次會議,協助行政長官作出香港社會經濟各方面的重要決策。本屆行政議會成員中有港交所現任主席周松崗、俄羅斯鋁業主席張震遠和前投行人士林奮強。因所涉議題廣泛,需規避“瓜田李下”的猜疑。
會議制度對潛在利益沖突的定義為:“因為其他受薪工作而導致不能提供公正持平的意見,或因其他身份令成員在議事時傾向于某種立場。”成員需要開會前主動申報涉及的利益,由行政長官斷定該成員是否需要回避出席。在此情況下,成員未來也不會收到討論該事宜的會議記錄及文件。
行政會議每年公開成員因涉利益沖突而避席的統計數字,如2010年共召開了37次會議,討論了231項事宜,起碼有一位成員需要避席的項目數為18,以次數計則為24次。2011年情況相若,討論247項事宜中共有19個項目需要成員避席,以次數計為26次。
要求“三司十二局”的司長及局長申報利益的目的也是為了避“瓜田李下”之嫌。根據立法會文件,若官員所涉投資和公職有潛在利益沖突時,行政長官可要求官員采取即時行動,包括放棄、出售、凍結該投資,交予第三方托管,抑或避免處理有利益沖突的個案。
在職期間受規管,離職后則有一年的“冷凍期”。政制局對主要官員離職后一年的活動亦有嚴格的規定,明文寫出不可牽涉任何針對政府的索償或訴訟,不可參與任何與政府有關的游說活動。至于常見的“棄官從商”情況,立法會指若主要官員在離職一年內出任商業機構高層,或提供任何專業服務,事前需征詢行政長官及專責委員會的意見。委員會審議的過程保密,但對官員從商的最終意見需公開供公眾監督。
除了防范潛在利益沖突,財產公示在香港還有反腐敗的功能。廉政公署《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規定:“任何政府雇員或曾為政府雇員,所維持的生活標準高于其現在或過去薪俸相稱的標準者,或所支配的財富與其現在或過去薪俸不相稱者,除非能做出圓滿解釋,否則即屬違法。”
公平公正,是香港公務員系統運作的基本原則。財產公示和利益申報,則是高級官員履行職務的基礎。前任特首曾蔭權在卸任前表示,香港市民對公職人員的期望為“不但要清白,還要比白更白(whiter than whit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