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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法委書記新格局
    2012-07-26 07:13 來源:經濟觀察網 作者:沈念祖 王井懷 編輯:經濟觀察網
    導語:地方政法委書記一般兼職地方公安系統一把手的慣例將被打破。

    經濟觀察報 記者 沈念祖 王井懷 中共“十八大”步步近,地方政府新一屆走馬上任的政法委書記們將要面臨一場“維穩”大考。而地方政法委書記自身也出現了新變局。按照慣例,地方政法委書記一般兼職地方公安系統一把手,這種模式多年來一直飽受“干涉司法獨立”的詬病。今年地方黨委換屆,新任的政法委書記中,兼任公安系統一把手的僅有8人,之前的慣例或將被打破。

    新模式

    省級黨委換屆結束,20位省級政法委書記履新。在前些年大部分省份出現政法委書記兼任公安一把手的情況大幅減少,目前只有8個?。ㄊ?、區)還沿用這種模式。而上一屆是11個?。ㄊ?、區)。

    截至記者發稿,兼任公安廳長的8?。ㄊ?、區)政法委書記分別是江西省舒曉琴、安徽省徐立全、湖南省孫建國、河北省張越、云南省孟蘇鐵、貴州省崔亞東、甘肅省羅笑虎、寧夏自治區蘇德良。

    到2008年10月,全國有23個省、直轄市、自治區的公安廳(局)長已經高配為副省級。其中11名由省級黨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兼任,將近一半。

    不難發現,這一次省級單位換屆后,政法委書記公安系統一家獨攬的局面已經打破,政法委書記履職出現新陣容,可以分為四種:專職政法委書記、黨委副職兼任、兼任公安廳(局)長以及兼任司法系統人士(如法院院長、檢察長)。如陜西省政法委書記安東一人兼任高級法院院長。這是近年來的首例。

    一般來講,政法委書記多由公安口或者地方黨務、行政人員出任。本輪換屆后的省級政法委書記中,法學背景的人“上位”值得關注。其中有7位政法委書記有法學相關的教育背景,其中陜西的安東、廣西的溫卡華、山西的王建明和新疆的熊選國4人為法學博士。文科教育背景的政法委書記約占總數的八成以上,除法學外,多來自于經濟、管理等專業。

    本屆換屆后產生的省級政法委書記新陣容中,司法系統出身的政法委書記有5人。在上一屆政法委系統中,僅云南的孟蘇鐵一人有在檢察機關長期的工作經歷。原來比較普遍的政法委書記兼任公安一把手轉向由法院院長或者司法系統出身的人擔任。較早完成換屆的新疆自治區,由最高法副院長熊選國轉任新疆政法委書記是近年首次由法官擔任政法委書記。陜西政法委書記安東則是從陜西省檢察院檢察長轉任政法委書記的。山西政法委書記王建明則有25年的最高檢任職經歷。劉玉順是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轉任該省政法委書記的。

    “這種安排是對公、檢、法機關憲法地位的正?;貧w。”“李莊案”代理人、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唐新波分析,如果由政法委書記兼任公安一把手,那就形成了作為一個政府的職能部門的負責人,事實上領導了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審判權和法律監督權受到了行政權的領導,而不僅僅是干預。

    在北京、黑龍江、浙江、青海、內蒙古、廣東、湖北七個?。ㄊ?、區)中,政法委書記由省級黨委副書記兼任,另外山東省政法委書記由副省長兼任。此外27個省會首府城市、4個經濟特區、18個“較大的市”中,共有12位現任市委副書記兼政法委書記。

    省級黨委副書記兼任政法委書記早有先例。不過,當時省級黨委副書記的職數較多,這種現象并非常態。中央黨校政法部憲法行政法教研室副教授劉素華分析,2007年減少了副書記的設置,同時取消了常務會議,工作由書記統籌,相對的副書記的工作職責就減少很多,由他來兼任政法委書記,副書記的職位“虛空化”問題得以減弱。

    記者發現從2007年后,特別是2010年底以來,省級黨委副書記兼任政法委書記的規模明顯擴大。

    此外,還有14個省份則由專職的政法委書記擔任,比上屆增加2名。“設置專職政法委書記,應該成為大趨勢。”同時是人民大學律師學院教授的唐新波認為,如果設置政法委專職書記,有利于落實黨領導、管理政法工作的職能,也有利于公、檢、法機關各司其職,在同級黨委領導協調和解決各種矛盾和問題。

    歷史演進

    政法委與黨委宣傳部、組織部、紀委等同為黨內重要的職能部門,政法委書記通常會成為同級黨委常委。然而,作為黨內的重要機構,政法委的歷史軌跡比其他部門要更曲折。

    政法委的設置幾經往復。從建國后的政法領導小組至文革前被撤銷,到1980年代重建“中央政法委”。

    1988年,在探索政治體制改革的背景下,為實現“黨政分開”,中央政法委被撤銷,取而代之的是中央政法領導小組。這被業界稱為是中國走向法治的重要一步。不過,大多數省級以下黨委政法委員會并沒有來得及撤銷。

    1989年,政法工作的重要性凸顯。次年,中央發出《關于維護社會穩定加強政法工作的通知》,恢復了中央政法委員會,并且大大加強了它的職能,定位于黨委的“參謀”和“助手”,職責是宏觀指導協調政法工作。

    1995年中央政法委曾下發《關于加強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工作的通知》,明確“地方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書記,一般應由一名黨委常委擔任”,就此形成了黨委常委擔任政法委書記,黨委常委同時擔任政法委書記、公安廳(局)長的兩種基本模式。

    到了1999年,政法委則被進一步定位為“各級黨委領導、管理政法工作的職能部門”,直至那時,政法委書記兼任公安廳(局)長仍然為數不多。變化出現在2002年,十六大后,公安部長由政治局委員、國務委員擔任。此后一年,全國各級公安廳(局)長開始升格。

    2003年,中共中央發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機關的決定》,提出有條件的地方,逐步實行由同級黨委常委或政府副職兼任省、市、縣三級公安機關主要領導。新疆首先響應。此時,各地公安一把手由常委、政法委書記兼任的,遠遠多于由政府副職兼任。

    未來走向

    中共政法委作為“黨領導政法工作的職能部門”,其書記的任命一般由同級黨委常委會決定。從2011年以來,山西、吉林等地官媒在報道這一職位調整時,往往會多加一句話:“經中央政法委同意”。

    今年3月至6月,中央政法委組織的,對全國省、市、縣三級3300多名黨委政法委書記進行了集中培訓。規模之大、培訓人員之多在中央政法委歷史上都是空前的??梢姰斍爸醒雽φüぷ鞯闹匾?。

    記者采訪的多名司法界人士都表示,由政法委書記兼任公安一把手,干預司法令人詬病。早在2002年,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裁決的一起“蓖麻油案”,裁定書的依據就是中共松源市委政法委的“會議紀要精神”而非任何一部法律條規。

    盡管,全國大部分省市不再由政法委書記兼任公安一把手了,但劉素華認為,“此趨勢仍然不好判斷,因為它(人事任命)本身是政策性的。”

    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法學學部召集人陳光中教授在媒體采訪時也曾提議,“我建議最高法院在全國范圍內普查那些‘留有余地’的刑事案件,以防止類似佘祥林案、趙作海案這樣的冤假錯案。”他認為,應當取消地方政法委對案件的拍板權。因為這種權力不僅違反了基本的訴訟原則及直接言詞原則,屬于“判而不審”,而且一旦發生錯案,也難以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佘祥林案、趙作海案就是當地政法委協調決定的,這種沉痛教訓應當認真汲取,從制度改革上防止重蹈覆轍。

    鑒于上世紀90年代中期,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任建新同時任中央政法委書記。亦有人提出地方政法委書記可由法院院長兼任,這樣既能強化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又能更好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檢察長和公安一把手都不適合當政法委書記,他們都是執行法律的中間環節。實在沒有辦法非得要有一個的話,法院院長擔任政法委書記最合適,比其他都要好。”曾經在最高檢任職的中國人民大學商事法律科學中心副主任楊立新解釋。

    對于政法委書記今后誰來當,劉素華沒有給出明確答案,她認為無論是兼任還是專職這主要是人事任命。需實際情況分析,這和干部本身的能力還有專業背景有關,以及在地方公檢法這三個部門的協調都有關系。不過,針對司法系統人士兼任政法委書記的局面,劉還是表示肯定,這是法律意識的提升和增強,我們不再是簡單的要維持社會治安。

    唐新波表示,政法委對公檢法司的協調,應該更多的體現在對面上工作的協調,政法委的領導更多應該體現在對公檢法司的領導、工作人員稱職與否,候選人的醞量、考核、工作成效和業績的考核上,而不是個案的監督和干預上。

    不管由哪個部門的人擔任,都存在處理三個部門之間的關系的問題。不在于哪個部門的人來做而在于做了以后如何處理各個部門的分工職能。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趙旭東曾掛職兼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副廳長,他強調“尊重各部門的獨立性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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