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昌星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1年起,被告人賴昌星通過在香港、廈門等地設立公司、建立據點、網羅人員等,形成走私犯罪集團。1995年12月至1999年5月,賴昌星犯罪集團采取偽報品名、假復出口、闖關等手段,走私香煙、汽車、成品油、植物油、化工原料、紡織原料及其他普通貨物,案值共計人民幣273.95億元,偷逃應繳稅額人民幣139.99億元。為實施走私活動和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賴昌星于1991年至1999年間,直接經手或指使犯罪集團成員先后向64名國家工作人員賄送錢款、房產、汽車等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