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閔湘子/文 就在輿論對非法集資案件死刑判決的關注還未平息之際,媒體又曝出另一起同樣案件。據報道,早在1月19日,湖南高院就對被控集資詐騙罪的湖南湘西自治州三館房地產公司總裁曾成杰二審判處死刑。
查詢有關公開資料可以發現,此案要追溯到2008年湖南地方政府對蔓延于湘西自治州全境的非法集資潮的查處。在2008年前的數年中,當地興起一股集資潮,包括很多官員、商人、知識分子和普通民眾在內,數十萬人卷入了各種集資的債務鏈當中。在政府查處前,一些集資者因為血本無歸,已經開始上街,甚至發展到了堵鐵路等行為。當地政府為了維護社會穩定,一舉斬斷了非法集資鏈條,并開始逐步清理非法債務。作為這一系列案件中的諸多被查處者之一,曾成杰是唯一被判死刑的被告人。
長沙市中級法院的一審認定,曾成杰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總金額34.5億元,集資詐騙金額8.3億元,金額特別巨大,且情節嚴重,構成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湖南省高院維持了這一判決。
在前一段時間內,各媒體和有關專家,已經對非法集資犯罪的成因、社會背景以及處罰的合理性,作了很多深入的探討,誠如很多有識之士所言,非法集資泛濫的直接原因,是民間資本缺乏出路和民營企業缺乏資金,國家金融制度的極不合理,造就了非法集資潮,而在此過程中,少數商人利用信息的不對稱,進行了集資詐騙。
其實,從司法實踐的歷史案例來看,如果認定曾成杰非法集資30多億元,判處其死刑并不是沒有先例。只有由于今年以來輿論對民間資本問題的集中關注,才使得這個問題的背后因素,成了大家不滿判決的理由。
在筆者看來,所謂民間資本的流通制度不合理,只是非法集資的直接原因,從根本上看,政策制定者對利益的壟斷性把持,以及維穩思路下“穩定壓倒一切”的認識,才是非法集資者面臨死刑的真實原因。
首先,相較于國有銀行資本的規模,民間資本的總規模其實更大,但政策制定者只有通過限制民間資本自由流轉,才能將這些資本逼向國有資本控制的金融企業,并使得金融企業得以低成本購進高售價賣出。所以,現在輿論呼吁開放民間資本的私下流通渠道,雖然很符合經濟學的原理和市場規則,但在政府利益與公眾利益的對立態勢沒有得到有效改觀之前,這些呼吁注定只是與虎謀皮。
與此相關的一個最新消息是,據媒體報道,日前,國家已經將中國人壽、中國人保、中國太保和信用進出口保險等四家國有保險企業升格為副部級,這是為正在擬議中的金融國資委的成立做鋪路準備。如此行為,其荒謬性其實非常明顯——長期以來國家強調企業領域的改革要政企分開取消企業級別,現在卻反其道而行之,這無非就是要強化金融領域的國家利益色彩。由此跡象去看民間資本的出路,恐怕是越看越沒希望。
更重要的問題還在于,湖南這起案件的發生,其實是當地政府為了維穩而下決心所為。當地方政府面臨巨大的民間壓力,并且此案發生的歷史背景是當時湖北石首、貴州甕安等地的社會亂象嚴重損害地方黨委負責人的權威,地方官為了維護自己的政治前途,寧可手段強硬,也不愿意背上“維穩不力”的政治罪名。從這個意義上看,曾成杰的被判死刑,只不過是維穩過程中殺雞嚇猴的策略而已。
非法集資以其涉及面廣、利益糾葛復雜而注定是棘手的案件。但應該看到,對這類案件的處理,應該秉著刑事和民事分開處置的不同原則進行,在民事問題上,要從嚴強調集資者的償付甚至賠償責任,但在刑事問題上,則要嚴格按照罪刑法定和以人為本的原則辦事,切忌簡單的“一殺了之”的模式。要知道,用殺人的方式來處理此類復雜社會糾葛,說到底,還是一種政治利益高于人權利益的邏輯在作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