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報 朱沖/文 足球反腐宣判,有些人被認為判重了,有些人被認為判輕了。殊不知,取證時的一句話,可能就決定了宣判結果。
先說行賄罪。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著名律師許蘭亭說:“對于行賄方來說,必須存有謀求不正當利益的目的,才算行賄。送錢不一定都構成行賄。”
根據審判資料,賈秀全、章建、邵克難等人代表的陜西、沈陽、山東等俱樂部都存有向足協領導和裁判送錢的情況。他們的目的都是為了做裁判工作,但他們在送錢時表述的是希望裁判偏袒,還是冠冕堂皇的要求裁判公正——兩者的意思其實一樣——但可能就影響了審判結果。甚至在向法官交代問題時,如何表述也顯得至關重要。因為只有要求裁判偏袒,才屬于謀求不正當利益,即構成行賄;要求裁判公正,顯然是合理要求,不屬于謀求不正當利益,那么,送錢就不構成行賄。
鑒于中國足球當時的假賭黑環境,當事人存在“花錢買公正”的可能。面對法官交代問題時的一句話,甚至一個字眼,就直接關系到審判結果。
再說受賄。“對受賄方來說,只要存在為對方謀取利益,這種利益不存在合法和不合法之分,都屬權錢交易,即受賄。而且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對權錢交易的認定存有三種情況:承諾、實施、實現,都屬受賄。比如某人身為官員,前來行賄的都是和他們存有業務往來的單位,明知對方有求于你,你卻依然收錢,這就算承諾;實施就是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實現就是指已經為請托人謀取了利益。只要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事前、事中、事后收錢,都構成受賄。”許蘭亭說。
楊一民、張健強、陸俊、黃俊杰等都被判受賄罪。但以楊一民為例,他認為相當一大部分錢并不屬于“錢權交易”,因為他認為他未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益,很大一部分的錢款都是對方的“感謝費”與“人情關系費”,并未要求他做超出職務范圍以外的事情。
陸俊等裁判也認為自己并未為對方謀求利益,裁判報告也都顯示執法優、無錯判。收錢是因為對方對他執法公正的感謝。
這就產生爭議了。楊一民等人口中的人情往來和感謝費到底有無為對方謀取利益?比賽公平、執法公正,本是對比賽的基本要求,是否屬于為對方謀取利益?這是控辯雙方的爭論焦點。
“目前我國法律對禮金和受賄的區分確實難以界定?,F實法律審判中也經常出現把禮金認定為不合法收入,予以沒收,而不算作犯罪的情況。如在一些窩案、串案當中,涉案人員很多,辦案部門可能會劃一條線,即規定收錢在多少數額以下,只要把錢退出就不再追究了。這實際上就是把收到的錢作為禮金來處理,不作為犯罪。所以這一次,法庭做了綜合考慮,收受數額很大,超出了一般的人情往來范疇,送錢人與收錢人之間也確實有某些方面的業務往來,則被認定為受賄。”許蘭亭提議,“希望借此機會能制定一個量化的標準,比如收受1000元或2000元以上屬受賄等。美國就規定,超過100美元以上的禮金都需上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