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種昂/文 11月30日,百事中國公司如約給出了員工急切盼望的權益保障方案。這一方案關乎3萬多名灌裝廠員工的自身權益和未來命運,關乎這次震驚中外的康百聯姻能否順利達成。
盡管員工對于這一方案褒貶不一、眾說紛紜,康百聯姻能否實現尚未可知,但從這次聲勢浩大的維權中,讓人們看到了國企與非國企員工的諸多不平等待遇。而有些“不平等”甚至還是從立法上就體現出來的。
其一,從最初康百醞釀聯姻時,百事董事會以及談判人員中就缺乏員工代表以及對員工權益的顧及。
按照我國《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有性質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這意味著,對非國有性質公司的董事會中是否安排職工董事由公司自行確定。
事實上,為了防止企業決策收到員工的制衡,安排員工代表進入董事會的外資和民營企業鳳毛麟角。這也被許多業內專家看作是“立法上的歧視”。而德國、日本等發達國家普遍實行職工參與公司管理以充分維護雇員的利益。
可以想見,如果百事與康師傅的談判從一開始就有員工代表參與,為員工爭取權益,如今康百聯姻何至于演化成大規模的抗議,多個百事分公司紛紛停工維權。
其二,當百事員工開始抗議這次聯姻時才發現,國企與非國企的制度差異還體現于并購之中。
我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制訂職工安置方案,并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職工安置方案形成決議。這一規定使得職工在國企控股權變更時,知情權和勞動權可得到充分的保障。
反觀像百事中國公司這樣的外資企業,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征求員工的意見并非強制性條款。在《外商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中,也并沒有對被并購境內公司的職工安置問題作出具體的規定,只是要求應同時報送“被并購境內公司職工的安置計劃”。
而報送安置計劃屬備案性質,政府和企業員工在企業并購前不對安置計劃是否合理進行審議。這一規定與國企相關規定相比,有著本質的區別。事實上,員工連知情權都無法獲得的情況下,又如何保證報送的安置計劃維護他們的權益,又如何保證最終能落到實處?
在百事維權風波中,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員工知情權和勞動權的保障并非重組的必選項,可誰都知道——沒有員工的同意,任何并購計劃只能是“紙上談兵”。
事實上,百事中國公司的經營已經受到員工維權的波及。一位百事中國的員工就表示,近些天來,許多員工人心惶惶、情緒低落,消極怠工情況較為普遍。甚至部分公司出現員工集體申請休假的現象。如果出現百事大量員工的辭職、諸多客戶的丟失以及整個銷售體系的動蕩,原本被認為是雙贏的并購最終可能將變成一場多輸的鬧劇,這也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結局。
如此看來,在并購中企業與其日亡羊補牢,不如從源頭上就對員工權益加以保障。這既需要外資和民營企業的所有者觀念上的轉變,更須要政府從立法上進行調整,使國企與非國企員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