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報 張偉/文 8月2日,上海市二中院對上海靜安高樓火災的刑事責任作出了一審判決,包括靜安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副主任高忠偉在內的26名被告人分獲16年到宣告有罪但免于刑事處罰不等的刑罰。
事發260天之后終于給造成58人遇難、71人受傷的火災做出了一份法律上的責任認定。按照刑事訴訟法關于審判期限的規定,這份判決并不算是姍姍來遲。同火災發生之初僅僅逮捕無證農民工所引發的輿論喧囂相比,這份判決無論在責任認定、刑罰適用以及審判程序上均無瑕疵可言。值得注意的是,據統計約有1600余人次旁聽了案件的庭審和公開宣判,這為以后重、特大責任事故的法律審判樹立了恰如其時的標桿。
與某些找位卑者頂雷替換官員責任的行政措施以及既往判例相比,這份判決還彰顯了法院應該具有的,但長期以來極其匱乏的政治哲學:依法治國的要旨是依法治官。在既定體制之下,人民法院依靠法律邏輯、社會常識與政治理性完全能獲得一個遵從法律規定、合乎常識與人情的判決。這顯然也與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強調的人民法院審判工作要遵循法律、社會與政治“三個效果相結合”的司法政策相吻合。
在我看來,這個判決中的罪與罰體現了鮮明的兩個極端的朝向:在官員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的刑罰適用上均不同程度地選擇了該罪名的頂格刑;而無證電焊工則因為有自首的情節以及他們違章作業與工程管理人員未有效落實安全生產與管理措施、未進行安全教育、也沒有配備足夠防火器材等原因選擇以重大責任事故罪最輕的刑罰:吳國略判一年緩二年,王永亮宣告有罪但免于刑事處罰。這都是有罪判決,他們都對火災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
沿著這個刑罰適用看似朝向兩個極端的判決,我不由想起了幾年前看電視普法節目的情景:一個農婦受到丈夫長期肆意的毆打和性虐待卻四處求告無門:去村委會找村干部——他們說清官難斷家務事;找婦聯——他們說你去找村里解決;找派出所民警——他們說夫妻哪有不打打鬧鬧的:“床頭打架床尾和”。妻子實在無法忍受,于是在一個月黑風高之夜將丈夫殺死。
案件發生后,破案迅速,審判也極其迅速:婦女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死緩期間,對著鏡頭她沉重懺悔自己殺人的行為,但是言語間流露出的無助使我深思:是誰在逼迫弱勢者犯罪?是那些享有著社會管理權力卻懈怠職責的官員。如果村干部及時教育、訓誡丈夫;如果婦聯及時幫助她擺脫心智不可控的丈夫;如果警察及時批評教育、甚至適用治安處罰懲治肆意胡為的丈夫——那還會發生血案嗎?
常識和法理告訴我們,該案的判決是形式上正確,但在內核上并不符合法治的要求,因為該判決將本應由其他社會管理機構承擔的責任也歸咎為罪犯承擔。比如,該案可以從輕判處刑罰,這將激起討論熱議——不失為普法的好方式;而一旦檢察機關抗訴,二審則可以將一審出于各種原因不能明言的判決理由在判決書中予以闡明——官員不負責,那法院將用自己的司法權力彌補由于你們不負責任造成的損害。其實,人民法院完全可以用已有的司法權力去推動社會管理方式的進步;它完全可以用判決的方式給某些治理方式以及那些懈怠、瀆職、玩忽職守的官員書寫大大的三個字:“不合格”。
法國政治思想家托克維爾曾說,讓那些政府官員的行為對法律負責并沒有削弱政府的職能,相反還使得政府得到了更大的尊重,也使得政府更加注意自己的行為。上海市二中院的這份判決在政府官員承擔最終的法律責任上只能算是邁出了一小步,但正是因為它遵循了法律程序、回應了社會情勢的需求、吻合了公民具有的常識感,我們完全有理由將之視為建設法治國道路上邁出的一大步。
(作者為四川國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