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發生的這起驅逐8萬余名“治安高危人員”的事件,清醒地告訴我們,一是“法治政府”建設不是掛在嘴邊,不是看政府提出了什么口號,而是在于,政府在行使公權力時是否真正依法進行,特別是他們對于社會上的邊緣人員時,是不是也格守法律;其二,《收容遣送辦法》的廢止并不能完全保障公民的遷徙權利,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內自由地進行遷徙,必須寫進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里,烙在每個官員腦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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