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劉金松
建議追究組織兒童乞討者刑事責任
經濟觀察報:今年初,由社科院于建嶸教授在網上發起的 “隨手拍照解救乞討兒童”活動,引起了各界的積極響應,并形成了關注并解決乞討兒童的一個熱潮。你是從什么時候開始關注這一社會問題的?
遲夙生:我倒不是說趕時髦、跟風,我更關注的是這些現象對孩子成長產生的長期影響,因為在我做律師工作的幾十年中,曾經給有過流浪、乞討、被拐經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過;也給被拐騙、被脅迫去犯罪的聾啞人辯護過,我深深了解那樣的特殊人生歷程給他們帶來的那永生揮不去的陰影。所以當看到于建嶸發起的這次行動的時候,我就覺得應該盡量做些什么。
今年準備提交兩個這方面的建議,一個是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建議,另外一個關于修改《刑法》的建議。
經濟觀察報:從目前法律來看,在保護兒童權利和打擊利用未成年人進行乞討上,有哪些不足?
遲夙生:還是打擊的力度比較輕,像現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其中第七十一條是這么規定的,“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的主要法律依據是 《治安管理處罰法》,它處罰的種類都是很輕的,具體就是,“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還有就是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經濟觀察報:行政拘留相對來說是比較嚴重的處罰措施了?
遲夙生:行政拘留最多也就是15天。所以公眾有時候會覺得對組織乞討者的處理,比較輕,但法律就是這么規定的。所以我認為應該將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十一條 “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修改為“依據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引入“買賣同罪”嚴懲買童行為
經濟觀察報:這些乞討兒童也分幾種情況,有的是被家長送出來的,有的是被騙的,有的是被拐賣的。在打擊拐賣兒童犯罪上,你認為目前存在的問題是什么?
遲夙生:現在我們國家對買方打擊極輕,《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其中有關被買兒童方面的規定明顯量刑較輕,這和當今兒童在家庭中的地位,以及兒童被拐后給家庭成員造成的傷害無法相比。因此不利于打擊拐賣兒童犯罪。比如說,買來孩子后,自己吃不上飯,帶著孩子去乞討,算不算虐待?如果不算虐待,這就不算犯罪了。像最近媒體報道中提到的,那些組織乞討的老板,會讓自己租來的孩子喊自己“爸爸”,假冒自己親生孩子的名字,以虛構的家庭關系去乞討,其實就是為了逃避打擊。
經濟觀察報:在打擊拐賣兒童犯罪上,也有觀點提出“買賣同罪”,你怎么看?
遲夙生:有買才有賣,之所以有人拐賣兒童,主要還有人買。應引入“買賣同罪”,這樣就不會有人冒著槍斃的風險去買孩子。
如果有人確實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需要孩子,完全可以到正規的兒童福利院去領養,這樣做不但可以打擊買賣兒童還可以進一步完善兒童福利院的機構制度,為國家減輕負擔的同時,還給福利院的孩子找到更好的歸宿,這是一箭三雕的好事。
凡是不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進行收養的行為應當都是違法的。目前我國法律對收買被拐賣的兒童量刑極輕,不嚴厲打擊買方市場難以杜絕這類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