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報 評論員 魏黎明 壹基金落戶深圳,由私轉公的同時,終于在出生多年后取得了合法的“身份證”。
我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對于壹基金這樣的民間組織,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的管理體制。壹基金出生后,就一直苦于找不到一個業務主管單位。并非壹基金,國內許多民間組織面臨同樣的生死難題。知名度較大的壹基金能夠存續下去,這是多方都愿意看到的結果。然而,在現行體制下,壹基金的“轉型”能否被復制,還是一個未知數。
一個被忽略的細節是,類似壹基金這樣的民間組織,國際通稱“非政府組織”。在我國,這樣的“非政府組織”,必須接受政府部門的管制才能夠合法存續,這不能不說是一個悖論。眾所周知,民間組織在某些領域承擔著政府所不能承擔的社會功能。而政府部門適當地從某些社會領域退出,將政府管理歸還給公民自治和互助,這是整個社會的巨大進步。
然而,在雙重管理體制下,政府仍牢牢掌握著對于整個社會的管制。在這種體制下形成的種種協會等社會團體,甚至往往蛻變成為“二政府”。早在2005年,國家有關部門就曾提議廢止 “業務主管單位”的限制,然而至今未果。更早前,相關部門還針對民間組織進行過一次集中“清理整頓”,以嚴格執行雙重管理體制。其時,我國民間組織數量銳減。
一個問題始終存在:一個有自己的主張,有自己的組織,有一定的籌款能力,又有一定社會威望的民間組織,如何能夠允許它游離于政府的掌控之外?這或許就是雙重管理體制至今仍在發揮作用的關鍵。
按照《憲法》,我國公民享有自由結社的權利。而雙重管理體制卻將這樣的權利,強行置于政府權力的管制之下。也就是說,公民權利必須“嫁給”政府權力,接受政府部門的管制,才能夠生存下去。
回到壹基金。盡管深圳市一再聲稱,不會對其資金使用等進行干涉。但有關部門依然負有監管責任,根據權責統一的原則,一定的監管責任必然要求一定的管制權限。
在慈善活動中,這樣的管制與民間組織的運行或許不會有太大沖突。但披上政府外衣的慈善機構,多年來本就一直備受民間詬病。更何況,在環境保護、公民權利保護等其他民間組織方面,這樣的政府部門權力管制就很難與公民權利能夠并行不悖。
說到底,政府部門對于民間組織的存在始終抱有“管理”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在這種思維下,必然產生類似雙重管理體制的 “審批制”。這在我國政治、經濟、社會等多個領域都或多或少地存在。
事實上,國際通行的非政府組織往往實行“備案制”,即只接受法律的事后監管和懲處。在法律框架下,各民間組織合法獨立地開展活動,并不接受政府的管制,從而促進全社會的良性發展。
在我國,這還是一個仍在探討的課題。然而,兩種風格迥異的監管體制,著實體現了不同的監管思路?!皩徟啤闭蔑@的是政府權力的無遠弗屆,“備案制”體現的卻是對于法律的尊重和法治的理性。
多年來,針對民間組織的管理,政府勤于對自身管制能力的建立和日益嚴密,卻疏于對相關法律的建立和日益完善。1998年出臺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一條明言,“為了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然而,這個《條例》本身來源于國務院常務會議,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仍存疑問。更嚴重的是,由其設定的雙重管理體制是否涉嫌“違憲”,至今還是一個問號。
在這個繼續探索和追問的過程中,壹基金“合法”了。權利“嫁”給了權力,從而得以保全?!懊衽奔奕肆?,“新郎”卻不在民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