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7日
讀者:吳月江
對于新拆遷條例二次征求意見稿,我說了一句俏皮的話,把拆遷辦升格為縣府辦,把縣法院降格為城管隊。
國內的司法環境本來就不好,新條例缺少行政合法性和法律制衡,是嚴重的倒退。我覺得法制辦也不太愿意讓這個草案通過吧。
我所在的小區是寧波市區的一類地段??赡芪也环奖愠雒?,這里包括前人大代表的釘子戶都有的。
第二次征求意見稿某種程度上是浙江拆遷條例的翻版,浙江在法治建設上走在了前面,這次修改我看的看法是,法制辦參考了浙江做法。
浙江2008年對拆遷條例進行了修訂,當時浙江的媒體還稱之為“浙江變法”。浙江早就規定了拆遷房屋的補償以市場價格進行評估。政府會指定兩三家評估機構,供我們挑選。
但中國的評估機構獨立性不夠。事實還證明,政府有各種辦法來操縱評估。以我的小區為例子,3月份拆遷的時候,政府給的評估價格是每平方米1.4萬元多一點,在寧波三類地段的新房的價格隨便都在2萬元以上,二手房也差不多這個價。
作為一個被拆遷戶,我很難相信評估機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與二次征求意見稿的精神類似,2008版的浙江省的條例規定了,政府要設立事業單位作為拆遷人,不允許企業參與。不過,這種規定看來也沒有效果,小區就是被寧波市政府的融資平臺寧波城投公司拆遷的。
二次征求意見稿,實質上是把《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法》架空了。原來拆遷房屋,需要進行建設項目的立項,要符合城市規劃。城市規劃實際上是政府拆遷的依據,現在不需要了,沒有了制約。
現行拆遷條例規定,規劃方面和土地方面的行政程序比較明確,這次是把它虛化了,而且新條例只制定了原則性的條款,很容易被地方政府所逃避的。
我不是法律科班出身,但我的工作跟政府很緊密,還跟政府在打拆遷官司。
有一點要強調,現在的規定(二次征求意見稿),我們對政府拆遷的合法性是沒有辦法提出異議的,不能去打官司,以往我還能對拆遷許可證提出行政復議和訴訟。這把老百姓擺到了非常尷尬的位置上去了,好像我們就是“小人”、貪得無厭,只懂得爭利,這也是對公民民主權利的一種損害。
如果是朱镕基制定的城市拆遷條例,我還有信心在法庭上,與地方政府爭一爭拆遷的合法性,雖然不能影響最終的法律結果,但可以難倒法院。法院如果覺得明顯違背法律的話,會私下進行調解,不會違心裁判的。
面對新條例,我毫無信心。
以浙江的經驗看,可能因為經濟比較發達,所謂的行政強拆基本沒有發揮作用,政府一般都是通過司法程序,在法院裁定后才執行強拆的,流血的強拆少見?,F在問題不是行政強拆,是偷拆,偷偷地把你家給拆沒了,還要阻止非法結合黑社會的偷拆。
說點好的地方,意見稿規定政府成為拆遷人是合理的,就應該你去承擔責任,不能在背后遙控著企業,出了問題還讓企業背著。既然我們實行的是國有土地,政府出面最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