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年頭,法律總是走得比人快。四川擬出臺法規,規定縣以上的政府機構,在突發事件時可以征用個人財產,情況緊急時可以強制征用。草案一公布,引起當地和網上的輿論大嘩,一句話,小民情緒很不穩定。
說起來,突發事件征用個人財產,不是什么新鮮事,很多發達國家都有這樣的法規,中國人弄一個,尤其是在災害較多的四川率先制定這樣一個法規,也不為過。不過,中國的事,就是跟其他國家不一樣。很簡單,凡是制定這樣法規的國度,都是在憲法上把保護個人財產作為基石的,個人和公共財產的界限相當清晰。但是,在我們這里,一個最基本的事實是,盡管有了物權法,對于個人財產的界限其實并不清晰。以最基本的個人財產房產為例,雖然房子都是個人購買的,但房子不是空中樓閣,買了房子的人都沒有土地,只是買了70年的土地使用權。70年后,這房子還能算購買者的嗎?顯然,從法律上講就不能算。而且就算在70年之內,哪怕你的房子僅僅買了5年6年,如果政府要把你腳下的土地賣了,也就賣了,連問都不會問你,然后就跟你談拆遷的問題,如果你不同意,人家就可以強拆,跟強制征用一樣。載于物權法的個人財產權是如何保障的呢?至少在房產上,看不出來。
所以,人們有理由懷疑,一旦緊急征用法規出臺,那么地方政府就可以借口“突發事件”,甚至生造“突發事件”,隨意征用百姓的一切,要什么拿什么,看上你的金項鏈,你也得乖乖交出來。雖然該法規草案也規定了事后的賠償,但老百姓的經驗告訴我們,凡是官家拿東西,拿走容易要回來難。要打官司,在“公家財產”和個人財產之間,司法一般都是向著后者。況且,各級地方司法部門都得聽從行政機構的指令,人家官家拿走了不賠,有什么辦法可以討回公道呢?
其實,從道理上講,很多法規很多政策出臺,原意都是好的,充分合理。但是,在執行過程中,政策也好法規也好,都可能化為坑民害民的惡政。比如說,中央的建設新農村政策從道理上講,是為農民謀利的吧?但很多地方借機集中修建“新農村”,一方面收回農民手中的宅基地賣錢,一方面蓋了樓房讓農民買,一頭牛身上能剝下兩張牛皮。不消說,像這樣強制征收個人財產的法規,地方官實在是太歡迎了,無論在這法規上附加多少限制條件,最終執行的結果,很可能會像老百姓擔心的那樣,變成一把砍人的合法的斧子。
在政府亟須提升公信力的今天,居于絕對弱勢的小民,有理由不相信任何可能剝奪他們財產的法規,即使沒這樣的法規,他們的財產都沒有保障。道理很簡單,因為很多地方從來沒有把保護個人的財產放在第一位,在很多時候,反而成為侵奪小民財產的那只強有力、而且看得見的手。小民權利一旦被侵奪,就呼告無門,上訪沒有用,還可能被勞教,被精神病,求助網絡,也須是在自焚之后,不把自家一個或者幾個人燒了,慘到極致,在網上也難得到呼應。也就是說,在小民的個人財產面臨如此危機,保護無門的情況下,推出這樣緊急征用的法規,但凡小民,有誰能睡得著呢?
(文章來源:10年10月15日 《南方都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