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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有讓公眾知情 官員申報才有價值
    導語:對領導干部最好的關心愛護,就是將他們置于陽光下。

    經濟觀察報 評論員 魏黎明 日前,中辦、國辦印發《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要求處級以上干部個人及其配偶和子女進行財產和重大事項申報。盡管這只是一項組織規定,但中央推進中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決心可鑒。

    由此,我們更期待以立法方式明確這項制度,使之法制化。使官員財產申報陽光化,對百姓公開申報內容,保證公眾和輿論有效行使監督權力,如此,領導干部方可真正為一方百姓負責,對人民負責。

    針對領導干部的相關申報制度由來已久。早在1995年,中央即出臺了《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1997年和2006年,中央曾兩次就領導干部個人事項申報發文。不過,僅有申報顯然不夠,在此期間,有些領導干部的貪腐行為非但未有收斂,反而更呈現多發態勢。近日召開的全國檢察機關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會議透露,2005年至2010年5月,檢察機關立案查辦的貪賄犯罪案件中,涉及縣處級以上干部13192人,占立案總數的7.39%。

    官員貪腐案多發固然有種種原因,就申報制度而言,只申報不公開是癥結。過去出臺的文件均規定申報內容保密,即使此次發布的《規定》,也只允許有關部門經批準后查閱相關報告內容。既然申報內容保密,除了上級組織部門,外人無從監督申報內容真偽虛實,通過申報預防腐敗也就成了難事。檢察機關感嘆領導干部犯罪“發現難、查證難”,并打算建立求助媒體和有償收集等方法,正是希望通過公眾和輿論監督,解決“發現”和“查證”環節的問題,既然有關部門決意通過官員申報預防腐敗,回應公眾關切,何不求助于信息公開這一利器?

    這次發布的《規定》在申報方面補充翔實,申報內容延伸至官員的投資和家屬的投資行為等腐敗高發地帶。但是,相關“不公開”規定似乎仍將防腐反腐工作置于一個相對封閉的環境。在這個環境中,防腐反腐的首要監督和問責機制來自上級組織,將官員的一紙申報束之高閣,民眾一如既往地難以知情,因而也難以舉報和監督。這與民眾對防腐反腐的殷殷期望形成較大反差。

    中紀委、中組部在解答相關疑問時表示,要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黨管干部的原則沒有錯,要堅持,但中央也一直強調“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并且“權力要在陽光下運行”。人民賦予領導干部以權力,領導干部理應向人民讓渡包括財產公開在內的相關個人事項的知情權,并主動接受監督。

    在國際上,公開、透明、陽光化,正越來越成為各國防腐反腐的首要選擇。據《北京晚報》報道,自240多年前瑞典首創官員財產透明制以來,這個“治官之術”被世界多國仿效,已有近百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這項制度。

    中國正在嘗試建立自己的財產申報制度。中紀委、中組部也稱,《規定》體現了預防腐敗的思想,是“治病于未發之前”或“治病于初起之時”的舉措,體現了對領導干部關心愛護的精神。不過,這項制度的關鍵不在于申報,而在于透明,在于公開。正如深圳市委書記王榮所說“公開是腐敗的天敵,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笔聦嵣?,對領導干部最好的關心愛護,就是將他們置于陽光下。

    常識告訴我們,缺乏陽光甚或躲避陽光,必然滋生腐敗的細菌,影響生命體的健康成長。公開必然損及很多人的利益,有人反對沒有什么奇怪。不過公開可以得到最廣泛的人民群眾的支持,我們理當回應這種更大的民眾關切,從現在開始,在申報的基礎上,循序漸進地制定官員財產公開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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