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報 社論 近日,公安部官員明確表示,針對當前復雜的社會治安形勢,將動員部署全國公安機關集中開展為期7個月的嚴打整治行動。在整治行動中,全國公安機關依法嚴厲打擊各類嚴重暴力犯罪活動,從嚴加強社會面治安管控,堅決遏制各類突出犯罪,確保社會治安大局持續穩定,努力為上海世博會和廣州亞運會的成功舉辦創造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
對中國人來說,嚴打不是一個陌生的名詞。從1983年第一次嚴打至今,中國已經有過數次全國范圍內大規模的嚴打行動。每一次嚴打都與當時特定的社會治安環境緊密聯系。1983年的第一次嚴打行動,是因為當年社會惡性事件不斷,許多地方公共場所秩序混亂,婦女不敢在夜晚上班,人們失去安全感。最典型的莫過于遼寧“二王”殺人惡魔案;2001年靳如超制造的石家莊特大爆炸案則成為開展第三次嚴打行動的一個重要原因;當下,全國范圍內多次發生嚴重極端的暴力犯罪行為,尤其是連續發生的幾起校園慘案,都可以為新一輪嚴打背書。
嚴打這一口號其實是 “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簡稱。從官方描述上看,“從重從快”是嚴打的基本特征。歷史地看,嚴打是中國在特定的社會背景下催生出的制度選擇,對當時的社會治安穩定的確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我們有必要提醒,依法辦事是嚴打不可或缺的重要前提,否則,暴風驟雨式的“從重從快”很容易導致對司法程序正義理念的扭曲和對 “被嚴打人”權利的漠視。一句話,嚴打應是公正基礎上的效率。
回溯之前幾次嚴打的歷史,我們不難發現,在不少案件中,的確存在以犧牲司法公正為代價,追求“從重從快”的高效率的現象。比如1983年嚴打的一個特點就是某一種罪名的濫用以及重刑的過度使用?!傲髅プ铩焙汀皬娂樽铩狈簽E,成為“口袋罪”,喝醉了在街上小便、男女一起跳舞、公園里談戀愛都有可能被冠以流氓罪。而且量刑明顯過重,因流氓罪和搶劫罪被判死刑或死緩的不在少數,與故意殺人罪相同。后來幾次嚴打,都存在類似的詬病,在“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語境之下,司法很容易被過度情緒化,最終對法律公正性造成傷害。
鑒于此,公安部官員的“依法嚴厲打擊各類嚴重暴力犯罪活動”的表述尤顯必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是必須守住的底線,否則,“趙作海式”的天大冤案、看守所離奇死亡等類似事件將會在嚴打中更為頻繁地出現。我們注意到,此次官方表述中已經沒有“從重從快”這樣的說法,也可看作官方法治意識的強化。
嚴打這種運動式的打擊犯罪行動,確能緩一時社會之痛,卻不能完全根除病因。通過對當下社會惡性犯罪事件的分析,我們能得到一個印象,那就是有組織犯罪(如涉黑組織犯罪增多)和個人激情犯罪(如校園慘案)成為新的趨勢,這與人口大量流動、行政權力存在尋租空間、貧富差距拉大、個體訴求得不到回應等都有緊密聯系,而這些,顯然不是靠嚴打就能解決的。就如同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所說的——除了采取強有力的治安措施之外,我們還要注意解決造成這些問題的一些深層次的原因,給每一個人安全的生活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