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的經濟制度》
張五常/ 著
中信出版社
2009年
經濟觀察報 書評增刊 麥田/文 半年間,探索中國道路之風又起,中國模式、大國崛起和高興不高興之類的書籍滿目。兩個月來,幾次通讀張五常先生《中國的經濟制度》一書,有啟發有反思,也有些不同意見,遙望“兩會”及“十二五”規劃,就此討論中國現實未來應有其意義。
鏢局三年
話說從前有個鏢局老板,手下鏢師甲乙丙三壯漢。
開張第一年,老板“罩著”鏢師,也不需要啥合同,每次押貨出鏢給伙計帶足來往干糧和路費,回來也包管吃喝住,伙計們往往即便不丟點貨也時常遠遠超過時限才回來;
第二年,老板為調動鏢師積極性和責任感,一起與甲乙丙簽訂協議,按押運數量完成情況計算報酬,完好無缺按時歸來的獎勵貨物價值的5%,否則倒扣。于是,三伙計早起晚睡,日夜兼程押鏢,最后不但按時歸來貨物完好,甚至還告知老板夾雜運點私活——共贏嘛——老板也歡喜。三人業績好,老板答應他們將年中的獎勵比例提到30%。但年底一算帳,老板發現當年成本高升,加上如此獎勵伙計,導致自己收入大降。于是又定新規。
第三年,老板開始分別與三人簽合同,且因知道甲的私活已經初見規模(甚至有沒跟自己分成的私活),關系網也建立了,于是只發給甲原正常押鏢時間一半的干糧和路費(假設大家每次正常出鏢往返都是30天),并要求其當年業績完成上年的130%,超額部分提成40%。對能力沒甲強的鏢師乙,老板給其正常數量三分之二(20天)的干糧和路費,要求其完成上年的110%,超額部分提成20%。對“看上去”最老實、最可能不帶私活、有時會路上還會丟點東西的丙,老板規定只要完成上年工作量就成,并照常發給干糧和路費,也沒提成。這一年的情況又將如何呢?
鏢師乙跑得更快,20天剛剛好吃完干糧花完路費就回來了,也許更多藏帶點私活,以補貼自己“跨越式”趕超的辛勞;鏢師丙依然如故,但對另外兩人高提成不滿,也開始“打通關節”拓展渠道尋找私活了;鏢師甲開始跑得更快,但發現無法15天一個來回,于是更多拉來私活,也不告訴老板,甚至私活與正事一樣一半了,最后正貨的損耗越來越大啦,但不是有私活收入作補貼嘛,也沒事。之后,實在擔心完不成任務,就以10%提成私下向丙借來貨物代為運輸,皆大歡喜。
“天下獨有”
這鏢局的故事換了稱謂就是說中國。老板是中央政府、省級政府,三鏢師是市級、縣級政府,本文不妨將老板當作市政府,鏢師作為縣政府。故事中的三年,也就是傳統計劃經濟財政統收統支的大鍋飯時代、80年代至1994年的分灶吃飯和94年至今的中央地方(其實是中央和省級,下面細說)“分稅制”這三個階段。
于是,如果張五常先生開這個鏢局的話,他認為第三年的鏢局業務可能最好,老板比第二年強勢了,伙計們也競爭愈加激烈,個個奮進了。
第三年年底,五常先生在總結會上說:我發現了一種“前所未有的經濟制度”(P130),那就是“承包責任合約”,“層層串聯”、“地區競爭”(P144),尤其是在座三位(三縣)的同層競爭亦偉大的深意,“天下獨有”,這是我們三年(三十年)事業奇跡的根源!
接著,五常先生談到了這個偉大發現的“法門”:你們手里有鏢車(即縣政府有土地使用權),按行規每平米鏢車拉貨至少100元,你們在我們的合約激勵下,將不少鏢車位置以90元、甚至70元出租了(土地出租便宜),但拉的貨多了很多(吸引投資形成縣政府日后持續增值稅流水進項),還有私活,于是大家都是賺得更多!眾人皆贊精妙,遂有《中國的經濟制度》一書。
中國棋局復雜,五常先生的分析也自有精妙之處,所以不好看清楚。但簡化到上述鏢局故事,雖然對第三年的情況我們還似乎有所知有所不知,但如果籠統稱如此合約就是鏢局事業發達的根源,似有不妥之處。
圍繞中國經濟奇跡的解釋,五常先生核心說了兩個事:合約理論與縣政府土地出讓及競爭。
正如五常先生稱“承包責任合約”這朵中國特色的奇葩原本是“合成”之物一樣(P128-129),合約理論和縣級政府競爭也不是新說法了。早期有關財政分權的認識多集中在公共財政范圍,后來逐步聯系到經濟轉型和地方政府競爭,中國理論界比較熟悉的是戴慕珍(Jean Oi)、許成鋼、錢穎一、張軍等教授的有關研究,特別是以“財政聯邦主義”視野,另外周黎安教授側重從官員的政治錦標賽機制入手觀察等等。他們的學術抱負也和五常先生一樣,要探討中國奇跡的制度根源。
但也有學者(陶然、汪暉等)提出針對上述理論的兩個質疑:其一,如果財政分權促進了地方競爭和經濟增長,那么為什么1994年后事實上中央集中大量財力后,地方政府還有積極性去競爭呢?
二,針對五常先生之說,進一步問,地方中央壓低土地價格吸引項目的做法究竟是更有效率了還是更少效率了(race to the top還是race to the bottom)?
易變、強制的“合約”?
五常先生合約理論的精要在于資源稀缺時競爭無可避免,為約束競爭,辦法可以很多,可以是論資排輩的等級制度,也可以是市場價格,而后者不會導致租值的消散,即最有效率或最小的損失(P122,P128)。
鏢局故事已經說明了五常先生之縣政府土地出讓及競爭的精要,就是第三年的情況,縣政府可以低價出租土地(鏢車上的位置,五常先生稱贊如此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而不需嚴格意義上的私有產權了),但最后吸引來的企業日后的增值稅要能彌補土地降低價格的損失。于是,五常先生欣喜地見到奇特高效的“承包責任合約”誕生了!
應該說,五常先生對上述前者的認識和對后者的描述都是符合現實的,不過二者合在一起是否就經得住現實的考驗呢?另外,是否有五常先生沒觀察到的現實關節之處呢?
五常先生將承包責任合約看作是“坐在”“等級界定權利的制度轉到以資產界定權利的制度”(P130)兩種合約之間的新合約,讓筆者想起那個老詞——“權力攪買賣”。這當然不是個“好詞”,但不妨從經濟解釋的角度觀察,是不是就有高效的現實的作用。
事實上,正是“權利”與“權力”二字道出了機關,如果是五常先生約定的作為沒有消散租金、最具效率的承包責任制,那應該是雙方都同意,自愿的行為,是“權利”(P128-129)。但現實中,鏢局中老板和鏢師是難得對等的,甚至現實中我們討論的鏢師們(縣級)哪里有用腳投票,一走了之的機會呢?那么,既然不是基于市場價格原則上的合約(而是“坐在”兩者之間的合約),按五常先生論證,則租值消散在所難免,也就是說效率沒那么高了。
現實中縣級政府與省、市或中央政府的關系又是怎樣的呢?
舉例觀之,1994年分稅制時,作為握有“決定使用土地權力”的縣級政府可有參與嗎?事實上是有。都是時任副總理朱镕基一個個去找省長書記談,沒見過哪個縣長書記參與。
如果說94年是中央和省級分稅了,之后才是省以下分稅,但一方面各省通常是將指標直接下達各市縣,雖然也有分類(一般分三類:自給自足的、財政中等的和好的)分別對待,但在沒有鞏固的地方稅源的情況下,事實上的分稅制僅僅在一小部分縣級運行著,大部分依然是按傳統“弱勢”承包談判后的增長任務運行。
“弱勢”承包談判不僅是因為級別低,更是因為行政體制和談判數量——如果一省只有4個市,則肯定比有40個市難談成,前面情況下市級更容易合謀而提高自己的分配利益?,F實中,縣級就太多了,除個別經濟實力非常強的之外,幾乎無力對上談判。
不僅是弱勢、不對等下的“合約”,而且隨著省級和市級政府“仿照”中央不斷集中財力,而規范的轉移支付又未形成,縣級政府被動之下收支壓力加劇了。更有甚者,本世紀初以來,在這輪經濟周期中,很多市級加快了調整與其下各縣的“談判”次數,調整財政關系頻率大大加快了。2006年,河北財政廳的調研報告總結了縣鄉財政體制的主要問題:
來自筆者的調研亦顯示,在縣級面臨到的上級財政體制“隨意性”大大增加后,縣對鄉鎮的隨意性也異常強化。筆者調研的縣對鄉鎮的財政關系,在1985年是一定五年,1996年為一定三年,而2001年則開始執行“一鄉一算、按月考核、經費掛鉤”,幾乎可以說,現在鄉鎮每月的收支計劃都在由縣政府動態考核之中。市對縣亦然。
五常先生看到了縣政府低價出讓土地這個似乎是市場化的行為,但沒注意到不僅事實上縣政府壟斷一級土地,決定了這樣的行為肯定不是市場化的,而且縣政府與上級間的合約也如此易變、強制,這種類似于鏢局第三年的情形是很難稱作有效率的市場化“合約”的,肯定是會出現效率降低、租值消散的。
消散在何處
那么,效率低和租值消散又體現在哪里呢?現在,五常先生的鏢局運行到了第四年。
第四年,老板對各鏢師的協議每走一次鏢簽一次,不同的鏢有給予不同的超額分成或懲罰,也給予不同的路費和干糧,但總體上路費和干糧比之前更少了。
甲乙丙三鏢師中,甲最后選擇了離開,或投奔別的鏢局或自創事業,因為自己有能力有實力,但如此規則變化莫測,讓人驚心動魄,人家期望的是固定年薪啦!乙自覺獨木難支,于是自己暗地成了個隱形小鏢局,新雇三位小鏢師,將如此易變和嚴格的制度風險分散給他們,也仿效大鏢局老板的制度為之。鏢師丙勉力為之,但幾次考核均不合格,面臨“降級”風險,幾乎要被開除了。
五常鏢局仍舊運行。筆者不是說其中老板和鏢師就沒有別的選擇,但對照現實中國,恐怕上述案例很是貼切。
《中國經濟制度》一書可見五常先生確實有深入現實的功力,但就縣政府競爭而言,恐怕與縣級官員交流并不是很多,而且估計其中多為去香港招商引資的縣級主要領導(見縣官員夜訪五常先生并要葡萄酒喝一事,P154)。
要知道,排除說假話的可能,縣級官員形形色色,利益各有不同,思考當然也不一致了。估計至少訪問五常的官員沒跟他提起如何下壓任務,以及一些鄉鎮是如何引稅、買稅完成任務的。這樣為完成上級財政任務,甲鄉鎮用財政資金向乙鄉鎮“購買”稅收的情況,無疑是種低效的租金消散了(由買稅產生的基層政府負債有相當之數量)。
另外的租金消散則是:目前縣級全員招商引資的策略之下,很多地方本屬公共服務的部門也被下達了招商引資任務,與業績考核掛鉤——90年代初的第一次招商引資潮也曾層層下達任務,但力度遠不及此次,也沒有制度化,更沒有把任務加到政府公共服務部門身上。
我們看到了很多發達地區投入到教育等公共產品方面的支出比例最近幾年反而下降了。這當然是消散。 最新的一個案例是,2009年11月18日,河北張家口蔚縣教育局局長葛祥在長期無力承擔學校冬季取暖用煤的情況下激憤難耐,慘烈自殺。這個產煤大縣竟無法承擔本區域的公共教育的用煤,筆者在想,這樣的發展模式與這位漢子的自殺之間究竟有怎樣的深層關聯?
其實,趨于不確定、不穩定的基層財政體制,讓制度中的各方心里越來越沒譜,結果越到基層反而暗自里更有了不作為的理由,這大大惡化了制度。
還有兩處消散,其一,縣政府低價從農民處拿地,不僅壓低了農民的合法收益,而且是否能真的在外來稅收產生回報后,通過公共產品反哺給農民呢?五常先生很是樂觀(P151),但觀察現實種種和制度建設,筆者很難樂觀。
其二,五常先生發現了縣級土地出售所得或招商引資投資額可以給本地領導帶來分賬獎金,他認為這“其實是傭金”,“由縣干部分享”,有的地方傭金比例在1.5%至2%(P158)。
可以估計,那些和五常先生傾談的縣“干部”一定是縣領導,而非“一般干部”,因為現實中,這個提成多是在負責該項目的縣級主要領導和一些相關局委主要領導個人間分配。
這樣的分配是類似于“房地產交易的傭金”嗎?五常先生認為是的。但這其實混淆了公權和私權的基本界限,政府官員個人引資是憑借公權力而非私權,這樣的收益必然要對所有轄區居民(或納稅人)負責,豈能領導個人占有?所以,如此傭金,根本上就是制度漏洞下的一種尋租,是不折不扣的“漏斗”,是負效率的消散,怎么也稱不上高效——除了對個別縣領導而言。
對于中國奇跡的解讀,五常先生顯然是先行者,也是非常認真的。但包括財政聯邦制等理論在內,都存在明顯的過于學理化,離開了豐富的現實。每個好概念都是立足本領域的管窺中國,但也許當下更需要的是基本事實的再挖掘和中觀理論的展開,而不是一個概念包行天下的獨門武藝。
如今,五年后,五?!扮S局”一個鏢師離職了,一個暗自轉包活計,還有一個想他走他也不走。問題是,縣級政府自己當然不能用腳投票了,如此“合約”之下,它們的選擇只有后兩種,而這兩種都大大有損于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