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人:全國政協委員、招商銀行行長 馬蔚華
提案摘要: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擴大,跨國經營企業迫切要求我國商業銀行提供境外金融服務。我國商業銀行在境內充分利用離岸銀行渠道,直接向離岸客戶延伸提供境外金融服務,可以克服其境外分支機構的不足,滿足跨國經營企業的需求。因此,有必要總結我國離岸銀行業務的開展情況,結束長期試辦狀態,放開離岸銀行業務經營。宜在《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制訂《非居民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將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業務、中外資銀行的離岸業務統一納入該《辦法》的管理。
一、 背景及問題
離岸金融是國際金融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并在各大國際金融中心占據舉足輕重的地位。例如:英國離岸存款占銀行總存款的三分之二;新加坡離岸金融資產占金融總資產的80%以上。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隨著我國 “全球制造中心”地位的逐步確立、生產國際化和市場國際化程度的快速提升,大量跨國經營活動和跨境資金流動對離岸金融服務的需求日益增加?!笆晃濉逼陂g,我國規劃對外直接投資總額600億美元,是“十五”期間對外直接投資總額的3倍。國家還將在境外建立50個經貿合作開發區,為“走出去”企業搭建經貿和產業平臺。截至2008年底,我國累計對外投資1300億美元,累計實際利用外資8554億美元,當年進出口貿易總額達到25616億美元。我國已具備了大力開展離岸銀行業務、積極建立離岸金融市場的現實基礎。
日益增多的跨國經營企業要求我國商業銀行提供境外金融服務。我國商業銀行在境內充分利用離岸銀行渠道,直接向離岸客戶延伸提供境外金融服務,可以克服其境外分支機構的不足,滿足跨國經營企業要求母國銀行提供境外金融服務的需求,發揮商業銀行對“走出去”和“引進來”發展戰略的金融支持作用。
正是由于離岸金融在推進我國改革開放方面所起的作用,國務院在《關于推進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有關問題的意見》中,鼓勵天津濱海新區進行離岸金融業務等方面的改革和創新試驗,在《關于推進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發展的若干意見》中,要求“探索開展離岸金融業務試點”。根據上述精神,天津、上海正在積極探索建立區域性離岸金融市場,并各自制定濱海新區、洋山港的離岸金融試點方案,上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
同時,為支持有條件、有實力的企業“走出去”,推進人民幣國際化,中國人民銀行等6部門共同制定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單獨發布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并已批準招商銀行等開展境外項目人民幣融資試點,可根據辦理該業務的需要,開立人民幣專用結算賬戶,向境外調撥和融出人民幣資金;為將有條件、有實力的跨國企業等境外機構“引進來”,國家外匯管理局大力改革外匯管理政策,已放開境外機構在境內銀行開立外匯賬戶。這項改革與離岸銀行業務同為非居民銀行業務,二者的業務對象、賬戶性質也基本相同。
而自1989年招商銀行首家獲批開展離岸銀行業務開始,我國的離岸銀行業務試點至今已逾20年,目前只有四家國內中資銀行試點開辦,而進入中國的外資銀行則不受限制,可根據自身業務需要開展離岸業務。
二、建議及理由
(一)建議
結合國家最近出臺的對境外機構的境內外匯賬戶政策,在《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制定統一的《非居民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離岸金融業務的法律法規,并將外資銀行離岸業務納入辦法管理,改變我國境內存在的中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待遇不平等狀況,實現中外資銀行公平競爭。
建議將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作為制定《非居民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的考慮重點:
第一,明確我國的離岸銀行業務為內外隔離型,即離岸金融業務與國內金融業務分離,非居民交易必須與國內賬戶嚴格分離。
第二,將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業務、中外資銀行的離岸業務統一納入該《辦法》規范管理。
第三,適度擴大非居民銀行業務的服務對象和業務范圍,即把監管機關認可的一些居民納入離岸銀行業務服務對象范圍,并增加離岸人民幣作為我國離岸銀行業務經營的幣種。
第四,獲準經營離岸銀行業務的商業銀行總行,可由其授權所屬的分支機構開辦離岸業務,報備當地監管機構即可。
第五,在《辦法》中增加非居民賬戶保密制度,對離岸賬戶保密義務和保密例外做出規定。
第六,在《辦法》中對非居民開戶的身份識別要求和反洗錢要求予以明確。
第七,在該規章中或另行以單行法規對在我國從事非居民業務的銀行實行稅收優惠的形式予以明確。
(二)理由
《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是我國商業銀行開展離岸業務的基本依據,但頒布已經十年,而我國離岸銀行業務的經營環境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該《辦法》及《實施細則》在許多方面已不適應離岸銀行業務發展的實際需要。此外,在開展非居民業務方面中外資商業銀行的準入要求也存在差異。有鑒于此,國家有關部門應對中外資銀行的離岸業務進行總結,完善最近國家有關部門多次出臺有關非居民業務的政策,將非居民銀行業務納入一個辦法、統一管理,并改變過去中資銀行和外資銀行在市場準入上的不平等待遇,建立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