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報 評論員 黃小偉 歷時兩個多月,被索馬里海盜武裝劫持的中國籍散貨輪“德新?!陛喴约?5名中國船員,最終安全獲救,報道說中國海軍護航艦艇編隊已將該輪置于其保護之下。
媒體對于此次施救的方式極為關注,關注焦點集中于是否繳納了一筆贖金以及應不應該繳。其實在此之前,關于營救方式也有諸多爭議,不少人認為不應對強盜示弱,提出武力營救。最后索馬里海盜發出威脅,任何救援行動都會讓他們“撕票”。
如今事情得以解決,無論是否給了贖金,至少有一點是值得贊許的——任何的物質代價換取25名船員的生命都是值得的。這體現了生命權是至高無上的原則,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人命關天”。
生命權簡單地說,就是 “活的權利”或“生命平安的權利”,可以說生命權是人的一項最基本的權利,它是先于其他的任何權利而產生的。很多國家的憲法和聯合國各種權利公約都將生命權放在一個較高的位置,并在實際行動中予以體現?!豆駲嗬驼螜嗬麌H公約》第6條第1款明確規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權。這個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
在此次“德新?!陛啽唤俪质录l生之后,中國政府確立的營救原則就是將船員和船只安全作為營救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更具典型意義的是2008年四川汶川大地震后,國務院發布公告,設全國哀悼日。在此期間,全國和各駐外機構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娛樂活動,暫停奧運火炬接力。為災難中失去生命的人設哀悼日,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的首次。和唐山大地震相比,此舉無疑是政府和民眾在“生命權高于一切”認識上的巨大進步。
長期以來,我們一直強調公大于私,國家財產高于一切,甚至可以為之犧牲個人的生命。在我們的道德教育中,不乏有為保護國家財產而犧牲的英雄們。我們現在依舊對這些英雄充滿崇敬,但問題在于我們是否就此認定生命權應該屈就于國家財產之下,并鼓勵這種行為呢?如今這些觀點正在得到改變,比如教育部頒布的《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就規定,搶險是應當由專業人員或者成人從事的活動,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廣東省政府也下發通知,明確規定各地不得組織中小學生撲救山火。從十幾年前號召“向賴寧學習”到如今禁止組織學生參加搶險體現的正是生命權至上的原則。
一個好的社會不僅僅要敬畏生命,還要提倡生命權平等,不應以城鄉身份、收入高低、地區差異和其他因素而導致“同命不同價”的可笑現象。但在我們的諸多立法中,此類問題屢見不鮮。比如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涉及到的死亡賠償問題,按照之前的司法解釋,同一起車禍,城市戶籍的遇害者能獲賠20多萬元,而農村戶籍的遇害者卻只能得到5萬元的賠償。剛剛通過并于今年7月1日實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就規定在處理重大交通故事、礦山事故時可以不考慮個人差異而采用“一攬子”賠償方案,以同一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從“同命不同價”到“同命同價”展現的正是權利的平等、生命的尊嚴。
在中國社會中,對生命權的漠視比比皆是。當唐福珍將汽油倒在自己身上的時候,她顯然是用自己的生命權做賭注,換取與地方政府坐下來談判的權利,但是官員認為一座房子的價值要大于一條正要消失的生命。在她自焚身亡后,當地政府則將她的行為定義為暴力抗法。
讓唐福珍們放下汽油瓶,整個社會要在“生命權至上”上達成共識,尤其要政府官員和立法者在意識中培育這種觀點。
正如美國前總統杰弗遜說的:良善政府的首要正當目的就是關照每個人的生命,而不是毀滅生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