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河南杞縣上演了現代版的“杞人憂天”;當地群眾乘坐汽車、拖拉機、三輪車等各種車輛去周邊縣市“避難”,該縣通往周邊的道路一時車滿為患。原來一個多月前當地輻照廠發生卡源故障,卻被網上謠傳為“鈷60泄漏”,以致造成當地百姓恐慌逃亡。當地政府出面辟謠,宣布輻射源仍然處在控制狀態,并未造成泄漏和污染,并抓獲了五名“造謠者”。
虛驚過后,人們的關注轉向政府對謠言傳播者的處罰,而處罰的標準和方式不僅將影響這起事件的當事人,而且對中國社會的言論自由和公共利益之間的微妙平衡意味深長。這起事件雖然帶有一定的戲劇性甚至惡作劇成分,但是它所提出的問題卻值得嚴肅反思。常識告訴我們,言論是受憲法保護的基本自由,但任何自由都不是無限的,而無中生有的謠言顯然是不受保護的。問題在于,我們如何區分受保護的言論和不受保護的“謠言”。當然,大家事后都知道核泄漏是謠言了,杞縣群眾的恐慌是“杞人憂天”,但是在此之前他們如何能確定自己做了一次憂天的“杞人”呢?如果不懲罰謠言,那么可能會助長諸如此類的空穴來風,弄得滿城風雨、人心惶惶;但是如果懲罰導致大家噤若寒蟬,該說也不敢說、該傳的不敢傳,那有可能會造成更加嚴重的后果。
中國當代不是沒有發生過后面這種情況。1976年唐山地震,造成24萬人死亡的慘劇。地震前曾有國家地震隊和群眾檢測站的多次預報,但是都被當地領導為了維護社會穩定而壓著沒報。這個邏輯也顯然可以理解:如果預報了地震但又沒震,不僅領導面子過不去,有損“政府形象”,而且也弄得百姓人心惶惶,影響“抓革命、促生產”。不幸的是,我們為此付出了代價。天要下雨,地要地震,自然事件是人類無法控制的,但是自然災害給人類造成的損失卻是可以避免或減輕的。在當地青龍縣,縣委書記冒著“烏紗帽”被摘的風險,將地震預報“泄露”給當地人民,結果該縣沒有發生一例死亡事件。如果地震“謠傳”拯救了青龍縣的人民,那么也同樣可以拯救整個唐山地區的人民。
由此可見,定性“謠言”不是一件那么簡單的事情,禁止和懲罰“謠傳”可能會產生比謠傳更可怕的后果。當然,任何人都沒有權利造謠;即便以保護言論自由著稱的美國大法官霍姆斯也認為,一個人不能在漆黑一片的劇院里大喊“著火了!”,然后在造成踩踏傷亡事故后宣稱自己的言論受第一修正案保護。記得四五年前,在伊拉克舉行盛大宗教慶典的時候,有人大喊“恐怖襲擊來了”,結果造成萬人傷亡的大規模踩踏事故,當時那張滿地拖鞋、一片狼藉的圖片讓我記憶猶新;這樣的人如果被抓住,顯然沒有什么能保護他不承擔法律責任。
既然如此,界限究竟在哪里?早在1919年的判例中,霍姆斯法官提供了一個標準:政府是否可以合憲地依法懲罰言論,取決于這種言論是否會產生“清楚與現存的危險”(clear and present danger)。這項標準的邏輯在于,言論自由是規則,限制是例外:只要還有時間討論、辯論、澄清事實,那么就應該通過自由言論而非壓制言論來獲得事情真相;只有在言論一經散發就會馬上產生現實危險的情況下,以致沒有時間通過公眾討論澄清真相,才允許政府控制言論。這是因為政府的判斷也會出錯,而且在不同觀點沒有公開較量和辯論的情況下,這種錯誤的概率要比社會在公開自由討論之后達成的多數判斷高得多。譬如在唐山地震,政府判斷就出現了失誤,而這種失誤產生了嚴重的社會后果。因此,即便是謠言也沒有必要由政府出面控制;只要還有辯論和澄清的時間,社會和媒體的公開報道和討論或許能更有效地控制謠言的傳播。
杞縣的核泄漏謠傳是否符合“清楚與現存危險”的標準呢?謠言是否造成了如此的緊迫性,以致沒有時間澄清就引發嚴重后果?雖然這起事件不是沒有一點緊迫性,但它和“劇院失火”或在人群扎堆中謊稱“恐怖襲擊”還是極為不同的。值得注意的是,網上謠傳發生在7月13、14日,而當地百姓的大規模遷徙發生在17日;在這三四天內,其實還是有時間討論和澄清事實的,更不用說事故本身早在6月7日就已發生?,F在,人們大都指責政府沒有及時通報事實;政府或許確實有義務披露信息,尤其是地震預報等只有政府才能合法獲得的信息。不過我們為什么一定要事事依賴政府呢?如果像南都報這樣有公信力的媒體當時就足夠重視網上謠傳,奔赴當地調查取證并得到當地政府配合,事實真相會很快調查清楚,而真相報道很可能比當地政府的新聞發布會更有說服力。
事件已經發生,應該懲罰謠傳者嗎?除了以上標準之外,這個問題至少取決于另外兩個因素。一是謠傳造成的后果是否嚴重。在傳統上,中國人特別憎恨或害怕“謠言”,似乎“謠言”特別可怕;但是我們已經看到,一個不給“謠傳”留下任何空間的制度環境遠比謠言本身更可怕。發生在杞縣的謠傳固然也產生了一定的后果,譬如造成人心混亂、交通堵塞、部分百姓顛沛流離,但是這種后果在程度上顯然比“劇院失火”等情形輕得多,因而應免予處罰;即便處罰,程度也應該相應減輕。二是當事人的主觀錯誤程度。如果屬于惡意制造和傳播謠言,可以根據后果輕重給予一定處罰;但是如果只是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幫助傳播謠言,在一般情況下應免予處罰。在杞縣謠傳案,遭到刑事拘留的張某只是在天涯網站上轉發了帖子,而沒有證明這一行為導致或加劇了當地恐慌;事實上,它反而可能幫助全國關注這起事件并盡快弄清真相,因而不應接受處罰。如要懲罰的話,政府應該找到制造這起謠言的始作俑者。
開封警方提醒廣大市民“一定要從政府新聞發布和媒體獲取信息,不信謠、不傳謠,不利用網絡和手機等途徑傳播不真實信息,共同維護開封良好的社會治安秩序。同時,任何惡意制造、傳播謠言,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都將依法受到懲罰”。問題是,如果目前還不能完全信任政府或媒體所發布的某些對當地公共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我們是否還應該那么嚴厲呢?如果網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轉貼了“謠言”就受到懲罰,以致在不可能核實真相的情況下不敢傳播任何信息,當今由網絡揭露出來的那么多真實的信息又如何得到傳播呢?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文章來源:09年7月24日 南方都市報)
